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6民辖终41号
判决日期:2020-02-19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2民初3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名虽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烟台恒邦助剂有限公司20000t/硫氨酯系列产品搬迁改造项目污水处理项目安装施工合同》,但本案所涉20000t/硫氨酯系列产品搬迁改造项目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是系统性技术工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定义有显著区别,且该工程核心是环保技术、设计和机械设备等,不同于一般的建筑活动。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认定所涉施工范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系事实认定错误,并以此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属于案由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如第一点所述本案为系统性技术工程,应为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徐承凤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英娜
判决日期
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