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625民初167号
判决日期:2020-02-19
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93.2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93.2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176元,由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琦
判决日期
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