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栢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703民初2363号
判决日期:2020-02-12
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栢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栢斯特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告河北建设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栢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烨、被告河北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成都栢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保温棉等购销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228487.8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8487.80元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3‰/天的标准从2019年3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3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0563.90元);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9日,作为甲方的被告河北建设公司与作为乙方的成都栢斯特公司签订《保温棉等购销合同》。合同第1.3条约定工程所在地为绵阳市经开区。合同第2.1条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钦定为602892.50元的保温棉等材料。2019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就原告已供货部分进行对账。对账单显示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被告欠款金额为22848.80元。根据合同第4.2.1对结算方式的约定,每月25号之前付当月供应的货款的80%,次月25日前付清上月剩余20%的货款并支付本月供货货款的80%,于2019年2月25日前应付清228487.80元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河北建设公司辩称:被告欠付原告153104元的金额我方认可,也应当向原告支付。但是对于剩余的75383.8元,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该部分款项还没有达到付款条件,被告不予支付。对于153104元被告之所以未支付,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由李罡签收货物,导致被告直至2019年2月26日才确定原告实际供应货物数量。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不同意解除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据此,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9月19日,原告成都栢斯特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北建设公司(甲方)签订了《保温棉等购销合同》一份。上载明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保温棉毡、保温棉毡带铝箔贴面、夹筋阻燃铝箔、涂塑钢丝等合计602892.50元。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供货小票计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卸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收货联系人李×。甲乙双方应按月对已供货进行预结算。双方签署预结算单确认已供货数量及价款,作为货款支付与最终结算的依据。在乙方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后60日甲乙双方办理最终价款结算确认手续。每月25日之前付当月供应货款的80%,次月25日前付清上月剩余20%的货款,并支付本月货款的80%,以此类推。供完货物后结清所有货款。若甲方原因超过5天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逾期,则按欠款金额3‰每天支付利息,且供货方有权终止供货,并要求付清货款。甲方每次付款前3个工作日内,乙方都应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结算单等经济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为准,否则视作无效签证,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和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成都栢斯特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分六次向被告河北建设公司供应价值228487.8元的货物。被告河北建设公司联系人李×在2018年9月17日发货单上验收人处签字。此后的五份发货单上为王×、蔡×在验收人处签字。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共同形成《对账单》一份,就以上供货进行确认,并明确原告成都栢斯特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7日为被告河北建设公司开具了1531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告河北建设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原告成都栢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保温棉等购销合同》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成都栢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28487.80元,并承担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28487.8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成都栢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8元、保全费1765元,两项共计4283元,由原告成都栢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99元,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肖睛月
判决日期
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