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詹群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执异2425号
判决日期:2020-02-1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诉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建三局的申请对嘉锦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执行中,案外人詹群芬于2019年11月4日对执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533号7栋9层904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詹群芬提出异议称,其与嘉锦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且2018年8月争议房屋已交付詹群芬占有使用至今。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9年5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中建三局诉嘉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川01执保2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嘉锦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533号的房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123391008.55元。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5年10月30日,案外人詹群芬与嘉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嘉锦公司将其开发的争议房屋以总价225246元售与詹群芬。嘉锦公司出具收据载明詹群芬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詹群芬合法占有争议房屋至今。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支付购房款收据、交纳物业费、水电费收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中止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533号7栋9层904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明静
审判员杨桓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静
判决日期
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