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9338号
判决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0000125450号关于第313644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6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7月29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8月13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1364486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引证商标经营范围不涉及诉讼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人未进行答辩,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部分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易于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
2.申请号:31364486。
3.申请日期:2018年6月4日。
4.标识:
诉争商标
5.指定使用服务(第45类,类似群:4506):知识产权许可;诉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域名注册(法律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温州万豪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号:9615530。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2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8月13日。
5.标识:
引证商标
6.核定使用服务(第45类,类似群:4501-4503;4505-4506):私人保镖;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侦探公司;开保险锁;婚姻介绍所;消防;社交陪伴;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
三、其他事实
庭审中,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和引证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原告在复审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程占胜
人民陪审员白玲
人民陪审员付爱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晓慧
书记员林子斌
判决日期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