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6财保932号
判决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5993.09元。申请人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5993.09元。(账号:×××;户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琳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阚爽
判决日期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