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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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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子奇
联系方式:89313161
注册时间:1994-07-25
公司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500号佳和中心B座9层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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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与重庆路洋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13执89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重庆路洋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4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145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51936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闫伟忠 审判员董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聪
判决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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