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与肖德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09民初13887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吴江公司)与被告肖德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保吴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太保吴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肖德军支付理赔款86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肖德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6日20时19分许,肖德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苏B×××××号牌的二轮机动车沿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震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震桃线与织庄路路口时遇红灯继续行驶,遇张振芳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震桃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向东左转弯,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肖德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振芳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苏E×××××小型轿车经定损为车损8300元,该车的车辆所有人张振芳实际支出了修理费8300元、施救费300元,合计8600元。苏E×××××小型轿车在太保吴江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该车的车辆所有人以及被保险人张振芳于2019年7月8日向太保吴江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太保吴江公司对其支付的8600元予以全额赔付,并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太保吴江公司于2019年7月9日赔付了前述8600元。肖德军应按照责任全额承担8600元,但肖德军一直怠于给付。
肖德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振芳作为投保人为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向太保吴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且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
2019年6月16日20时19分许,肖德军驾驶悬挂苏B×××××号牌的二轮机动车搭载肖昌松沿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震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震桃线与织庄路路口时遇红灯继续行驶,遇张振芳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震桃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向东左转弯,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后,悬挂苏B×××××号牌的二轮机动车又撞上车玉鹏驾驶的沿织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向北右转弯的豫E×××××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肖德军和肖昌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德军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昌松、张振芳和车玉鹏无责任。
2019年6月26日,苏E×××××小型轿车经太保吴江公司定损为8300元。后张振芳将上述车辆送去修理,共产生8300元维修费、300元施救费。
张振芳向太保吴江公司申请理赔,并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载明:太保吴江公司项下承保的车辆苏E×××××小型轿车于2019年6月16日发生事故。张振芳已收到太保吴江公司赔偿款金额8600元。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太保吴江公司,并授权太保吴江公司得以张振芳或太保吴江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2019年7月9日,太保吴江公司支付了张振芳8600元。
另查明,肖德军驾驶的悬挂苏B×××××号牌的二轮机动车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审理过程中,太保吴江公司明确表示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同意由肖德军直接向其支付
判决结果
被告肖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损失86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4)。
如果被告肖德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德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4)。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康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莹
书记员江苏赟
判决日期
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