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1执保110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津0111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4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南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晨
判决日期
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