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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4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越
联系方式:021-33960000
注册时间:2001-11-09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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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603民初2526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强与被告人保沧州公司、太平洋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忠,被告人保沧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建、被告太平洋沧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立强撤回对赵振清、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明大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共64035.2元{(193784+15000-2000)×0.3+2000};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日00时30分,张某驾驶原告张立强鲁G×××××重型货车(该车由曹国海转让),沿国道205由南向北行驶至沾化区大高镇大高村附近时,与赵振清驾驶停放在路东侧车牌冀J×××××/冀J×××××重型货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沾化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振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冀J×××××/冀J×××××号车辆分别在两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经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保沧州公司辩称,在查明我公司承保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上岗证合法有效并且没有免赔事由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为半挂牵引车,挂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商业第三者险20万元及不计免赔,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险100万及不计免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我公司与第二被告按照五比一的比例赔偿,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太平洋沧州公司辩称,1.在核实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上岗证后在合理合法且无免赔拒赔的情形下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2.该事故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仅挂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按主挂车保险金额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日00时30分,张某驾驶鲁G×××××号重型货车,沿国道205由南向北行驶至沾化区大高镇大高村附近时,与赵振清停放在路东侧车牌冀J×××××/冀J×××××号重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经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振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处理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费15000元。诉讼前,原告单方委托山东平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G×××××号车进行鉴定,被告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价格明显虚高,人保沧州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参与下,共同选定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G×××××号车的车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鉴定意见:鲁G×××××号车在评估基准日期的损失价格为52349元。 另查明,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人保沧州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沧州明大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沧州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20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上述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鲁M×××××号车登记车主为曹国海,该车辆于2019年6月6日转让给原告张立强,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张立强。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转让合同、询问笔录、行车证、驾驶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保单复印件、施救费发票、评估报告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立强2000元; 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立强16337.25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立强3267.45元; 四、驳回原告张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张立强负担928元,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洪海 人民陪审员张淑贞 人民陪审员邵云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燕
判决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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