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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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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8953号         判决日期:2019-10-2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广州分院)、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9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遗漏查明事实,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1.中科院广州分院是中国科学院的直属分支机构,1998年期间中科集团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中国科学院,两个单位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于1998年9月18日签订的《解除及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内容,与实际付款情况不符,有损付款人三新公司和香港毅邦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毅邦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应作为中科院广州分院不退还案涉款项970万元的依据。2.中科院广州分院与中科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建设科贸综合楼项目合同书》和三新公司与中科院广州分院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合同书》,商业条款内容完全一致,两者是承继关系。如果申请人没有支付案涉款项970万元,中科集团公司也不会推荐其承接合作开发该项目,故该两份合同密切相关。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中科院广州分院同意在7000万元中减少550万元,是中科院广州分院以减少自身固定收益的方式冲减申请人已经给付的550万元,即双方以合同行为确认申请人预付550万元。3.毅邦公司是案涉款项970万元的名义缴款人,初始以其关联公司香港惠兴信公司广州办事处支付420万元给中科院广州分院。与本案争议标的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与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没有列其为本案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瑕疵。(二)申请人实际支付了案涉款项970万元,在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中科院广州分院应将所收取的970万元退还给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分院与中科集团公司达成协议不退还案涉款项970万元是基于中科集团公司并无实际付款。且根据申请人与中科院广州分院所签订合同约定,在申请人给付中科院广州分院7000万元补偿款中扣减申请人已付的550万元。中科院广州分院以此作为无需退付970万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三)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确定解除上述合同的判决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提起诉讼,向中科院广州分院主张合同解除后应返还的款项,没有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综上,三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中科院广州分院提交意见称:(一)三新公司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对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二)二审期间,三新公司已经当庭确认案涉970万元的依据不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而是依据中科院广州分院与中科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代中科集团公司支付的,故双方对于案涉970万元不存在合同关系,三新公司要求返还没有合同依据。(三)就案涉970万元而言,毅邦公司代中科集团公司支付了420万元,另外550万元是三新公司受毅邦公司委托代中科集团公司支付的。故三新公司要求中科院广州分院返还该案涉款项,明显不当。(四)中科院广州分院与中科集团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约定由于中科集团公司违约,中科院广州分院可不予退还案涉款项970万元。该协议合法有效,三新公司要求退还该案涉款项明显与该合同约定相矛盾,其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五)三新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到的《意向书》《会议纪要》和《承诺函》均无原件,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中科院广州分院不予认可。(六)三新公司为本案原告,一审起诉时只主张中科院广州分院为被告,中科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并未主张毅邦公司或中科集团公司为被告。故三新公司在再审申请时才主张原审法院遗漏诉讼当事人,明显不当。(七)本案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科院广州分院于2010年8月10日提起终止合同的诉讼,三新公司于2010年9月3日提出反诉,诉讼时效最迟应从2010年9月3日开始计算。2011年11月7日终审判决作出前,三新公司并未就案涉970万元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三新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对案涉970万元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中科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中科集团公司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被列为本案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中科集团公司与中科院广州分院解除合同并退出项目后,三新公司才进入该投资项目,中科集团公司与中科院广州分院、三新公司与中科院广州分院分别是两个合同关系,故中科集团公司与三新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从三新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1994年-1995年)到现在已过近二十年,从1998年中科集团公司退出案涉项目到现在已过十五年。在此期间,三新公司和中科院广州分院均未就此案相关事项向中科集团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三)根据中科集团公司与中科院广州分院于1998年9月18日签订的《解除协议》第三条约定,案涉970万元可不予退还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小丽 审判员许娟 审判员王红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小晖
判决日期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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