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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俊伟
联系方式:020-83851520
注册时间:1997-05-21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167号三楼3D物业
简介: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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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佛冈县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1821民初1620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兴公司)与被告佛冈县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荣、被告昌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邦伟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共同向本院申请两个月庭外调解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264502.04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滞纳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227962.39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滞纳金。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监理服务机构。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被告就其开发的龙山旅游新城南区四栋工程、龙山旅游度假区工程、龙山新城开发区南住宅第六、七、八栋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相关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合同的起止时间,且均约定“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另外,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及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等内容。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时至2016年8月2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监理费264502.04元。双方作出上述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昌房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答辩人支付的监理费是227962.39元,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所对应的监理费,答辩人没有看到原告进一步的证据;二、根据监理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39条第二款的支付时间看,答辩人认为监理费还没有达到支付的条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二、企业信息公示,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三、三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就其开发的龙山新城南区四栋工程、龙山旅游度假区工程、龙山新城开发区南区住宅第六、七、八栋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事实; 四、《龙山新城项目监理对账单》,用以证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监理费227962.39元的事实。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证据一、二三性无异议;证据三、四的三性无法判断,由于公司内部股东变更,有待核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与之相对应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形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开发的工程进行监理,并于2016年8月26日对监理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监理费227962.39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5日、6月24日及2014年5月12日,原告云兴公司与被告昌房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昌房公司委托云兴公司监理其在龙山镇开发的龙山旅游新城南区四栋工程、龙山旅游度假区工程、龙山新城开发区南住宅第六、七、八栋。其中龙山旅游新城南区四栋工程约定:单价7元/m2,总报价57000元(具体按规划验收面积单价作为结算价),待昌房公司以书面通知工程开工,监理人员进场后10天支付预算总额的20%,工程封顶后支付预算总额的60%,余下20%的监理报酬在竣工验收备案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龙山旅游度假区工程约定:单价7元/m2,总报价346646元(具体按规划验收面积单价作为结算价),待昌房公司以书面通知工程开工,监理人员进场后支付预算总额的10%,工程封顶后支付预算总额的40%,余下的监理报酬在竣工验收备案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龙山新城开发区南住宅第六、七、八栋约定:单价7元/m2,总报价245357元(其中第六栋监理费109942元、第七栋监理费82460元、第八栋监理费52955元,具体按规划验收面积单价作为结算价),待昌房公司以书面通知工程开工,监理人员进场后10天支付预算总额的20%,工程封顶后支付预算总额的60%,余下20%的监理报酬在竣工验收备案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昌房公司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云兴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后来工程停工,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及佛冈县昌川物业有限公司共同对涉案工程及龙山旅游度假区首期工程的监理费进行结算,并制作《龙山新城项目监理对账单》,对账单中第1-10项的工程为佛冈县昌川物业有限公司所委托监理的工程,第11-13项为被告委托的工程,被告应支付监理费为:龙山镇旅游度假区壹号泉1-4栋15313.9元;龙山旅游度假区泉悦1-3栋25616.19元;龙山新城南区四、六、七、八栋187032.3元。对账单中,原告已收监理费71797.6元是由佛冈县昌川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原告认为被告欠付原告监理费227962.39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案经调解不成
判决结果
被告佛冈县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27962.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佛冈县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60元及变更诉讼请求后多预交的受理费274元,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到本院申请退回2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海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玉琦
判决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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