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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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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兴江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第三人大竹县人民医院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724民初2597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兴江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竹县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简称“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简称“电信公司”)、第三人大竹县人民医院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江雪、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飞、王慧,被告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国、王刚,被告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尧,被告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黄文彬,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原告丈夫江仕建驾驶川S7GXXX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从大竹县城区方向往中山煤业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竹县团坝煤矿大河村3组(小地名团坝煤矿油库)路段处,被从电杆上掉落下来横在公路中间的通信线挂倒,致该车受损,原告蔡兴江和江仕建等受伤,出事后原告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5天,现病情稳定出院。2019年5月17日,原告的伤被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二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3216×20×90%=5978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484×5÷6×90%+23484×5÷6×90%+23484×6÷2×90%=98632.80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误工费22080元(276×80元/天),护理费41400元(276×1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0元(245×80元/天),营养费19600元(245×80元/天),护理依赖费1095000元(150元/天×365天×20年),医疗费183540.36元,后期治疗费40000元,残疾器具费18180元,后期维持治疗费627800元(每天康复治疗30元、药物治疗20元、纸尿裤和尿垫36元,计算20年),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5000元,各项共计2815721.16元;庭审中原告蔡兴江将后期维持治疗费增加至773800元(每天康复治疗30元、药物治疗40元、纸尿裤和尿垫36元,计算20年),增加房屋租赁损失52000元(2600元/年×20年)的诉讼请求,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总额为3013721.16元。第三人大竹县人民医院参加诉讼后,原告将请求赔偿的医疗费降为73000元,原告诉讼请求总额变为2903886.80元。庭审中原告承诺,江仕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被告联通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是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护理费、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超出达州标准;护理依赖计算错误,按省高院解释,伤残等级高的应按五年计算,五年后仍需要护理,可以再主张;医疗费根据实际票据计算,后期治疗费和后面的维持治疗费矛盾,维持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残疾器具费以实际票据为准。二、江仕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一是摩托车经过改装还加装了雨蓬,不符合规定;原告的证词也表示电缆线掉落几天了,只有江仕建没有避开,所有江仕建有很大的责任;还有原告自身有一部分责任,没有戴安全头盔。三、法律关系问题:原告受伤因为光缆导致,是没有证据证实的;通信光缆是三被告共同使用,如果要认定是光缆掉落导致原告受伤应三被告共同平均承担责任。四、事故发生后,联通公司垫付医疗费2万元,应该予以抵扣。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原告证据存在未达到概然性标准证明光缆线掉落致人损害的基本事实;二是即便原告确系线路掉落造成损害,但是根据现场状况和基本通讯设施建设常识看,原告是被钢质线绊倒,但是钢质线不是移动公司的,移动公司现场的线均为皮包光纤,本案不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通过调查能够确认线路的管理人、使用人前提下,应由真正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原告丈夫江仕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扩大化发生,原告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四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一、电信的线路在事发路段没有掉落,不是导致江仕建摩托车摔倒的原因,与原告受伤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二、摩托车经过改装,加装了雨蓬,对于驾驶中的视线有影响,所以江仕建对原告的受伤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三、事发路段电杆所有权属于联通公司,应该由联通公司承担维护义务;四、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大竹县人民医院述称:原告蔡兴江在住院期间已交医疗费73000元,还有109834.36元未缴纳,请求判决原告或者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的109834.36元。 原告对第三人的请求答辩称,原告对第三人的请求和医疗费票据、病历无异议。 被告联通公司对第三人的请求答辩称,对第三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无异议,联通公司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 被告移动公司第三人的请求答辩称,对第三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无异议。 被告电信公司第三人的请求答辩称,对第三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原告蔡兴江丈夫江仕建驾驶川S7GXXX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从大竹县城区方向往团坝煤矿方向行驶,当车行致大竹县团坝镇大河村3组(小地名团坝煤矿油库)路段处,被从电杆上掉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绊倒(一部分掉在地上,一部分还连着上面),致摩托受损,原告蔡兴江与其丈夫江仕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蔡兴江被送往大竹县中医院,花去抢救费705.84元。因为伤势严重,原告当天转入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5天(2018年8月14日1至2019年4月16日),用去医疗费182834.36元,其中,原告自行垫支43000元,被告联通公司为原告支付30000元(其中10000元系电信公司支付),还有109834.36元未缴纳。原告出院诊断为:“一、特重型颅脑损伤:1.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弥漫性轴索损伤3.左侧脑疝4.左侧颞骨骨折5.左侧颞骨头皮血肿;二、迟发性颅内多发血肿;三、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四、凝血功能障碍;五、肺部感染(已治愈);六、失血性贫血;七、肺不张;八、左下肢静脉血栓(已治愈);九、低蛋白血症(已治愈);十、废用性骨质疏松症;十一、右足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院外预防跌倒、坠床风险,护理1人,适当加强右侧肢体功能锻炼,训练心肺功能、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康复科门诊随访;2.院外续治:长期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100mg每天一次、阿托伐他汀钙20mg每天晚上1次、美托洛尔12.5mg每天2次、阿法骨化醇0.5ug每天晚上1次;外用:云南白药气雾剂2.5g每天3次;院外加强营养,适当晒太阳,多食钙磷丰富的食品,门诊随访血管彩超、肝肾功、头颅CT等,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原告2018年8月27日购买一台轮椅花去2180元。原告现在每天用纸尿裤和尿垫需花费36元。根据大竹县人民医院出院医嘱,原告出院后需长期服用和外用的阿司匹林肠溶片、云南白药气雾剂2.5g等每天需花费39.90元(棉签、开塞露、门诊随访的彩超、CT和肝肾功未计算在内)。 2019年5月17日,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达金司中心(2019)临鉴字第03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蔡兴江因交通事故致左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左侧顶骨骨折,现遗留右侧偏瘫,右侧上下肢肌为Ⅱ级,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为贰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用去鉴定费2000元。 2019年6月18日,原告到大竹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就诊,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术后;2.颅骨缺损伤。诊疗意见:尽早行颅骨修补术,住院时间需20天左右,住院费用约需4万元。当天,大竹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功能诊断为:1.右侧肢体功能障碍;2.认知功能障碍;3.失语症;4.神经源性膀胱;5.神经源性直肠;6.废用性骨质疏松。诊疗意见:1.定期康复随诊(康复评定、康复治疗);2.加强陪护,加强营养;3.规范使用抗骨质疏松药;4.防褥疮。原告2019年5月18日至6月17日每天到孟春丽中医推拿按摩店进行康复治疗,每次三十分钟20元, 另查明,原告蔡兴江户籍地为大竹县团坝镇大河村4组,从2017年1月开始至事故发生前居住在大竹县清水XX号公租房内。蔡兴江受伤前在四川省大竹中学从事校园保洁工作,月工资1530元;原告蔡兴江的父亲蔡化银和母亲李亨玉均健在,生育了六个子女,蔡化银生于1942年12月21日,李亨玉生于1941年2月17日;原告蔡兴江与江仕建系夫妻关系,结婚后生育了长女江雪(已成年),次女江彧妍,生于2006年3月7日。 江仕建驾驶的川S7GXXX两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江仕建的驾驶证为E照,2018年度已交交强险。 事故发生路段的电杆属于被告联通公司所有,被告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的通信线路也使用上述电杆。达州仁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是大竹县人民医院和大竹县中医院的护理服务专业公司,护理标准为150元/天(不含税),含税护理费为160元;传染科病人护理标准为200元/天(不含税),含税护理费为220元/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证明书、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证明、询问笔录、大竹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出院证、大竹县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大竹县出租公房公约及租金缴纳票据、银行流水、四川省大竹中学证明、大竹县团坝镇赵家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摩托车是被三被告哪家通信线路或钢绞线绊倒而致伤原告的问题:1.证人王国文证实,线先是悬在空中,2018年8月13日离地还有3米的样子,是黑色,线的外面包了一层,线从两边掉落下来,在公路中间绕了一圈,线没断,是完整的。2.证人江世昂证实,地上盘起的有一根,是黑色的;离地近一米的有一根,是裸线。3.证人罗明见证实,罗明见是作运营商的通讯线的,钢绞线就是承载光缆线的,事发后一点左右去的,旧钢绞线断落,离地三米左右,光缆线已经弄上去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蔡兴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残疾器具费等402985.60元(被告联通公司已付20000元、电信公司已付10000元,在执行时应予以扣减);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支付给第三人大竹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6611.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7元【包含原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30910元(缓交至执行时收取),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受理费2497元(已预收)】,原告蔡兴江负担16657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各负担5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蒲林 人民陪审员彭明纯 人民陪审员唐竹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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