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吴承恩中学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803民初4320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以下简称吴承恩中学)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江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承恩中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祝山,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移动集团江苏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明、方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承恩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三中(吴承恩中学)基站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腾空并返还承租原告的位于原告校园西南角女生宿舍一楼一间房屋,并拆除搭建在原告校园西南角女生宿舍楼顶部的移动通信基站及相关设备;3、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给付原告拖欠租金93750元(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租赁物实际交付及移动通信基站实际拆除之日);4、被告移动集团江苏公司对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赵晓峰代表吴承恩中学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三中(吴承恩中学)基站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校园内西南角女生宿舍一楼一间房屋及该宿舍楼顶部分区域出租给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及安装相关设备。合同签订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只支付了当年的租金,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支付租金,也没有及时终止合同、返还租赁物。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无果。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因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系被告移动集团江苏公司的分公司,故要求被告移动集团江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移动集团江苏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合同的出租方是赵晓峰,而非原告;2、原告诉称的合同是事实,但期满后被告方受铁塔公司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于2018年4月13日与案外人赵晓峰补签订了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租赁合同,该份合同租金已经支付;3、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应当立被告移动集团江苏公司作为共同被告;4、在第二份租赁合同期间,根据国家政策涉案基站等设备已全部移交案外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所有,本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铁塔公司进入诉讼;5、在第二份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原告与铁塔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擅自拉闸停电,导致2018年5月22日至今该基站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我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相关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移动集团江苏公司系法人企业,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是移动集团江苏公司的分公司。原告吴承恩中学系非企业法人,赵晓峰系该中学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2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赵晓峰代表吴承恩中学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三中(吴承恩中学)基站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校园内西南角女生宿舍一楼一间房屋及该宿舍楼顶部分区域出租给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及安装相关设备,租金每年450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支付了当年的租金。2018年4月13日,被告赵晓峰代表吴承恩中学又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续签了上述租赁合同,名为《中国移动通信三中(吴承恩中学)基站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合同续签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支付了该份合同的合同期限内租金。该合同期满后,被告移动集团淮安分公司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且没有支付逾期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无果。
以上事实,有合同书以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2018年4月13日,原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三中(吴承恩中学)基站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2日终止;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腾空原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校园西南角女生宿舍楼一楼一间房屋、拆除搭建在宿舍楼顶部的移动通信基站及相关设备,并将房屋和楼顶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赔偿原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租金损失(按照每年45000元的标准,从2018年5月22日,计算到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
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负担523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张锦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双
判决日期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