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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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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983民初5134号         判决日期:2020-01-21         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与被告张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蒿广超、韩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军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共计315760元及借款期间内按月息2%支付利息,逾期未还清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付清欠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磊强因资金困难于2019年5月22日向军辉公司借款18288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同时立借据一份,约定于2019年8月22日前归还借款。后张磊强于2019年5月29日再次向军辉公司借款132880元,并承诺于2019年8月29日前归还。后军辉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磊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2日,张磊强为发放工人工资,向军辉公司借款182880元,张磊强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承诺该笔借款于2019年8月22日前归还,借款期间内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逾期未还清,自逾期当日起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并将该款项汇入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在中国工商银行定州支行设立的账户。当日,军辉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2019年5月29日,张磊强又向军辉公司借款132880元,张磊强另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承诺该笔借款于2019年8月29日前归还,其他内容同前述5月22日的借据。当日,军辉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磊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880元,并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磊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880元,并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8元,由被告张磊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龙 书记员武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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