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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56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97-2290612
注册时间:2007-12-21
公司地址:龙岩经济开发区
简介:
专用车辆、环卫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环保移动公厕、真空厕所、车载环保公厕、装配式公厕及其他活动房屋的研发、制造、销售、维护、租赁;钢结构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好氧类设备、厌氧类设备、污泥处理设备及装置、组合污水处理装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水质污染防治用格栅及其他环保设备的设计、集成、制造、销售、研发、加工、维修和租赁;城乡垃圾清扫保洁服务、城乡垃圾收集服务、城乡道路冲洗服务、城乡积雪清理服务、城乡垃圾运输服务(含垃圾中转站管理服务、其他城乡垃圾运输服务)、城乡泔水清运服务及其他城乡垃圾清运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服务;城乡垃圾分类服务、城乡垃圾焚烧服务、城乡垃圾填埋服务、城乡垃圾堆肥服务、城乡废弃食用油处理服务、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服务、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及其他城乡垃圾处理服务;公共厕所管理服务、城乡排泄物清运服务、城乡排泄物收集处理服务;绿化管理;建筑物外墙清洗服务;城乡水域治理服务;城乡污水处理服务;江、湖治理服务;水库污染治理服务;再生物资回收;公路养护服务;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污水、污泥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投资;市政管理咨询服务;机械工程研究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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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都匀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802民初4508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马环卫公司)与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都匀市政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匀市政管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匀市政管理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日,龙马环卫公司与都匀市政管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都匀市政管理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洗扫车1辆,合同金额为40万元。合同约定:1.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0万元;2.逾期付款的,按日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3.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都匀市政管理公司交付车辆,都匀市政管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验收合格。都匀市政管理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龙马环卫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销售合同、交接清单、律师函、EMS面单、物流信息作为证据。都匀市政管理公司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都匀市政管理公司(买方、甲方)与龙马环卫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洗扫车一辆,金额为400000元;乙方于2016年8月5日前将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甲方应于货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接收;甲方应在交货之日起一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双方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如甲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于验收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货款全款400000元;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龙马环卫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发货,并将车辆交付给都匀市政管理公司,都匀市政管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验收货物并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盖章确认。都匀市政管理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龙马环卫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判决结果
都匀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6元,由都匀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罗婷婷 人民陪审员郭永平 人民陪审员方九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蓝倩如(代)
判决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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