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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5152万元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
联系方式:0731-89939228
注册时间:2012-02-27
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简介: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电车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市政设施管理;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水文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交通设施维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金属制品销售;打捞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厨垃圾处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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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张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106民初4349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中联公司)与被告张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5000元及截至被告支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房屋修缮费用3721元及截至被告支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承租人)与被告(出租人)于2015年3月10日就坐落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某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已连续租赁4年,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付,最后一次租赁合同于2018年03月09日签订,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2015年3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要求原告交纳房屋租赁押金,且原告于当日将该房屋押金已现金方式交给被告张姝。在长达四年租赁期中,该房屋内部设施需陆续修缮更换,原告都是事先告知被告,但因被告长年在白银市不能及时处理,双方电话沟通后被告同意由原告办理修缮更换事宜,承诺在房屋内部设施修缮更换后,将该房屋产生的修缮更换费用支付给原告,现有该房屋内部分设施维修更换的费用3721.00元,被告张姝未支付给原告。现该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3月8日到期,原告于2019年3月9日将房屋交给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张妹拒绝退还原告房屋押金及承担房屋内部设施修缮更换费用共计8721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沟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未尽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造成租赁房屋、家具受损严重,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未退还原告交纳的租赁房屋押金,源于其租房期间恶意损坏房屋、家具等,该数额不足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涉案房屋位于银川市区繁华地段的高档小区,被告购买时间不长。收到新房后,被告精心设计、装潢,选购家具、电器,整个装修时间接近两年,倾注了答辩人大量心血;入住后,精心维护保养。住了不到5年,答辩人因家庭原因回到甘肃白银生活,将房子向外出租,每次与承租人签合同时都嘱咐要爱惜使用,不要损坏。2015年3月,被告与原告就租赁房屋达成合意,签订租赁合同,按照行业惯例交纳租房押金,入住房屋,被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答应负责室内设施维护修缮更换,承担全部费用,尽量满足被答辩人各种合理的不合理的要求,希望借此获得对方善待房屋,但,愿望落空了。2019年3月,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被答辩人交付房屋时,答辩人被惊杲了。购置价10000多元的大床坑坑洼洼,床头柜抽屉悬在外边无法闭合;5000多元的床垫四处凹陷,已无法使用;7000多元的烤漆子母双套门使用暴力致使门伤痕累累;地脚线也缺损一大块(见证据1-7)。初步估算,被答辩人损坏需要修缮更换的家具就要20000多元。即使在装修材料价格一降再降的现在,全部更换也要10000多元。被告并非恶意占有被答辩人的租房押金,而是基于其损坏租赁物,行使正当的自力救济权利。原告主张的返还租房押金、房屋修缮费用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交纳租房押金,其性质是出租人为了防止承租人逃避交纳租金、恶意损坏出租物及设施而采取的全行业通行做法,是一种责任财产,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无息返还,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押金,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内部设施更换费用清单及收条,被告对其中的门窗维修、暖气维修、更换马桶费用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中涉及的灯泡更换费用,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实上述费用系房屋修缮所致,故本院不予确认;其提交的录音资料中涉及2017年度被告未支付的修缮费用,被告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照片、价格参考欲证实因被告损害租赁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但上述证据无法直接证实损害金额,且被告未针对损害赔偿提起反诉,双方亦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开始,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长城花园某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双方每年续签合同一次。2018年3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房屋租赁期间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月资金3200元,租金总额38400元;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出租的租赁物使用安全,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的修缮责任初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怠于修缮或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先行组织修缮,乙方支付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针对涉案房屋租赁,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押金。现因押金退还及修理费用支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其于2019年2月25日维修门窗花费1000元、维修阳台顶棚花费1600元、2019年2月23日跟换坐便器花费2500元、更换暖气片及辅助件花费515元,2017年度维修费用下剩876元被告未付。对上述6491元维修费用,被告认可,且其已支付3000元。原告还称于2018年更换灯泡花费230元,但该费用未经被告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张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维修费用3491元,押金5000元,共计8491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雅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彪
判决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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