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原告杨森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382民初1170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森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洪峰、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森诉请:1、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9482.1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0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要点:1、不需要解除合同,本单位和原告杨森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签订合同,杨森是劳务工,工作一天计算一天工资的。2、本单位认为杨森本次事故不是工伤,不同意按工伤的标准支付赔偿,其伤残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鉴定,根据原告提供的伤残等级意见书,很清晰的表明,不构成伤残。3、杨森受伤一案,如果是工伤,就应该先仲裁。本案劳动局不予受理仲裁,到法院审理,应该按照劳务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4、如果法院判决按工伤的标准赔偿,我司只同意按以下方式赔偿:①一次性伤残补偿金7个月,3008元/月×7个月=21056元。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均不同意支付:因为原告不是合同工,而是劳务工,做一天计算一天工资的。关于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也不同意支付。③原告受伤后,单位付了3个月工资,即2018年5月28日付2000元,6月17日付3200元,7月17日付3000元。 查明的事实 本案经开庭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杨森于2017年10月被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为管道安装工人,未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按原告实际出工计付工资。2018年5月10日上午10时原告杨森在涟源市双江小学安装燃气管道时,从扶梯上摔下致原告杨森右跟骨受伤,其受伤后在涟源市人民医院、浏阳市骨伤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诊治。原告杨森的伤于2018年7月27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五、分析说明:1.经检验伤者,结合伤史,查阅浏阳市骨伤医院、涟源市人民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应予认定。2.以上损伤程度,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分级》标准之相关规定,其损失程度不构成伤残等级。3.以上损伤程度,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等级》标准5.10.212)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拾级伤残。4.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17项之规定,结合临床治疗情况,被鉴定人的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80日;建议护理期60日;建议营养期限60日。六、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杨森之损伤程度: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构成拾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从伤后起共计陆个月。3.建议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之前医疗费用凭医院发票由处理部门审核支付,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始继续治疗与检查费用限贰仟元使用。4.建议陪护壹人贰个月。5.建议营养期限贰个月。据此:原告杨森所用去医疗费1102.86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损失3008元/月×6个月=18048元,护理工资60天×133元/天=7980元,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交通费酌定1500元,鉴定费1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7个月×3008元/月=2105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为3008元/月×6个月=1804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3008元/月×6个月=18048元,以上合计91082.86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工伤损失赔偿,调解未果。 原告杨森于2018年9月17日向涟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于2018年11月14日以涟人社工认字(2018)233号认定工伤理赔。杨森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于2018年12月21日由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娄劳鉴2018年第132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定杨森工伤为伤残拾级。2019年1月15日杨森向涟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以逾期未作仲裁,要求原告杨森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3月20日原告杨森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森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及拾级工伤待遇损失合计91082.86元。 本案的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宁孝俭 人民陪审员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梁泰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芳
判决日期
2020-01-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