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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顺与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203民初13333号         判决日期:2020-01-17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道顺与被告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医公司)、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以下简称华美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丹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8日、同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道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得志,被告复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倩倩、秦瑶,被告华美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到庭参加全部庭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道顺起诉称:2019年1月,原告进入被告复医公司工作,后被派至被告华美医院从事接送病人和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2019年6月27日中午11时许,原告在被告华美医院7号楼一楼工作过程中,因地面上有空调水而滑倒受伤。经治疗,用去医疗费41593.93元,该款由被告华美医院垫付,后原告伤势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理应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伤害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后续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20268元、护理费112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1600元。后在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复医公司基于雇主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变更残疾赔偿金金额为78174.20元,并将被告华美医院垫付的医疗费41593.93元计入诉请金额,要求本院一并予以处理。 被告复医公司答辩称:1.与原告建立劳务关系的是复医公司宁波分公司,但基于复医公司是总公司,愿意承担应当由分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2.原告当时是在为医生拿外卖,并非在履行工作职责,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地面情况充分注意;3.如果法院认定应当由复医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因原告系在被告华美医院的公共场所滑倒,被告华美医院负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复医公司有权向被告华美医院要求追偿,鉴于被告华美医院已经垫付医疗费的情况,要求法院在本案一并予以处理,具体比例由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华美医院答辩称:原告是在被告华美医院的公共部位滑倒受伤,愿意基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身份承担责任,鉴于被告华美医院已经垫付医疗费,要求法院在本案一并予以处理,具体比例由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以下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复医宁波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后原告被派遣至被告华美医院从事运送工作。2019年6月27日,原告在被告华美医院7号楼一楼心导管室工作时,医生点的外卖送到,原告接过外卖送给医生时,因地面有水,不慎滑倒受伤。经被告华美医院治疗,于同年7月19日出院,共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41593.93元,该款由被告华美医院垫付。经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内固定术等治疗后,致残程度为十级,建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业期90日,建议后续医疗费(拆除胸11-腰1椎体内固定)约需1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复医公司一致认可,原告平均月工资为2800元。三方一致认可,原告系在被告华美医院的公共部位滑倒;原告因伤支出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16800元、残疾赔偿金78174.20元、鉴定费2600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 二、对于以下事实,双方当事人有异议: (一)护理费。两被告对护理期日期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20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100元/天的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张其受伤,由家人照顾,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为90日,本院酌情认定住院期间护理费为3960元(180元/天×22天),出院后护理费为6120元(90元/天×68天),合计1008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交通费。两被告认为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该费用,经本院要求,原告也未能合理说明该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5000元金额过高,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道顺损失85304.06元; 二、原告陈道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款项8672.30元; 三、驳回原告陈道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陈道顺承担485元,被告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叶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罗旖旎
判决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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