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3江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0民终3283号
判决日期:2020-01-17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都区邵伯镇鑫宇手机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都区邵伯镇鑫宇手机经营部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江都区邵伯镇鑫宇手机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上诉人江都区邵伯镇鑫宇手机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莉莉
审判员袁海兰
审判员韩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沈佩仪
书记员周媛媛
判决日期
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