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升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行申877号
判决日期:2020-01-1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东升因政府信息答复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2行终4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东升再审申请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有误。请求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公正审理,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决字[2018]第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25号复议决定)和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公安分局)作出的东公信息公开字(2018)第24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24号告知书)违法;判决东城公安分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判决结果
驳回胡东升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赵宇晖
审判员支小龙
审判员哈胜男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郑程运
书记员胡佳明
判决日期
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