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行终1007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4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职责已因机构改革调整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罗毓莉
审判员王成明
审判员谭植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赖普微
判决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