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伟、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民申2679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范志伟因与被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9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范志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存在违纪行为。二审判决所述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对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在判决书中未作出任何解释,且没有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组织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范志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郝志贤
审判员王华迪
审判员曹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曦
书记员栾晶
判决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