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兰、国家税务总局凌海市税务局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民申3298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孙素兰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凌海市税务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民终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素兰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凌海市人民法院(2018)辽078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2009年被申请人接收时的具体状态,故不予认可,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民终1830号民事判决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同样也是没有证据证明的。相反,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有过错的。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孙素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郝志贤
审判员王华迪
审判员曹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曦
书记员栾晶
判决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