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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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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陕7102行初3337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明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明远公司)因税务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简称陕西省税务局)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陕税复不受〔2019〕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副职负责人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乔菁、刘素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明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委托无代理资格人员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远公司在本案中委托了两名诉讼代理人,分别为林雄和陈某某,庭审前,本院向其释明应携带合法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凭证。本案开庭时,二人为证明其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分别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明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明远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且该两份劳动合同和员工证明中均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法庭当庭询问,二人均表示其为退休人员,明远公司未为二人缴纳过社保也未向二人发放过工资,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二人是明远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该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资格当庭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省明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康力 审判员张成金 人民陪审员焦莉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岳晓立
判决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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