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斗门供电局、珠海市东帝龙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10167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斗门供电局(以下简称斗门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东帝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帝龙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斗门供电局申请再审称,东帝龙公司多次申请暂停用电也不办理销户已充分说明未办理销户是东帝龙公司的要求,并非斗门供电局的过错。斗门供电局出具的《暂停期限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东帝龙公司在暂停期满有义务办理恢复或销户,东帝龙公司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亦未采取消极方式被销户,反而主动再次申请办理暂停,显然不予销户是其意愿和要求。《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供电企业主动销户应当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用电方要求不予销户,供电企业对该要求予以尊重并不违反规定,2016年1月及之后基本电费的产生是东帝龙公司自主选择的结果,应由其承担损失。故东帝龙公司除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的高压基本电费及逾期缴费违约金外,还应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的基本电费及逾期缴费违约金。综上,斗门供电局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斗门供电局提交东帝龙公司与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05年8月2日签订的《珠海东帝龙纺织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书》作为新证据,拟证明东帝龙公司销户后重新报装用电成本过高,不予销户是东帝龙公司意愿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斗门供电局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羊琴
审判员洪望强
审判员李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丽霞
判决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