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12181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4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睿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与本案相关的另案管辖权认定有误,纠纷所在地机场航站楼主楼位于花都区,根据专属管辖规定应由花都区法院管辖,广州中院拒绝对睿杰公司提出的白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进行审查,于法无据。(二)本案需要对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1.《延期通知》应当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在睿杰公司以默示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况下2016年7月7日承诺期满时《延期通知》中“合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补充协议已成立和生效;2.关于“我司将就合同期延长事宜与各驻场商户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另行通知”与已成立生效的补充协议关系不明确会导致商户陷入两难选择;3.一、二审法院认为《延期通知》是要约邀请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违背,属事实认定错误;4.《撤场通知》是在白云机场为建设集中自助值机区的情况下,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第一天才发出,单方撕毁已成立生效的延长租期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小丽
审判员许娟
审判员王红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廖宇凌
书记员陈小晖
判决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