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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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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敏杰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441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敏杰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龙美福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郑敏杰诉称:一、原告于2010年6月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即被告互联网中心申请注册包括涉案518.cn在内的域名,互联网中心以涉案域名系限制注册的保留域名为由不予注册。但是,根据互联网中心的相关通告,二级域名自2003年3月17日起就已全面开放注册,故涉案域名自该日起就已不再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因互联网中心认为涉案域名系保留域名,故原告无法通过互联网中心的域名注册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只得于2013年10月21日向互联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再次要求注册涉案域名,但互联网中心对此未予回应。根据互联网中心的相关通告,涉案域名于2013年10月30日起开放注册,但因原告无商标注册证,故无法通过互联网中心的“日升期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只得于2013年11月6日向互联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第三次要求注册涉案域名,但互联网中心对此不但未予回应,反而通过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于2013年12月27日将涉案域名注册到了被告龙美福名下。二、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涉案域名的上述注册行为系虚构申请注册人信息、伪造商标注册证的违法行为,也违背了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域名享有的先申请先注册的合法权利即域名注册申请权。据上,请求判令:1、认定原告申请在先;2、转移涉案518.cn域名为原告所有;3、两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郑敏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根华 代理审判员郭杰 人民陪审员张友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弘韬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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