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科学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915万元
法定代表人:侯建国
联系方式:010-68597114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唐千里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79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创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微信所”)、被告唐千里、被告陈耿、被告包绍林、被告黄雄、第三人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茂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审查后追加第三人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院国资公司”)、案外人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和财务局(以下简称“中科院条财局”)参与诉讼。后因案外人中科院条财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故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其退出本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熊志新,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张瑶,被告唐千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林钧,被告陈耿,被告包绍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林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雄、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联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人民币XXXXXXX.42元(以下币种同)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至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各被告按照增资前所持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股权比例支付,其中:被告中科院微信所支付XXXXXXX.34元,被告唐千里支付XXXXXXX.43元,被告陈耿支付300240.93元,被告包绍林支付287347.15元,被告黄雄支付261559.58元;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中科院微信所作为乙方、其余四被告作为丙方、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作为丁方,在江西南昌就原告对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增资事宜签署一份《增资协议》,协议对增资方式、增资定价方式、增资价格、价值评估、原告出资额、出资资金的交付、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价值贬损超过10%时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约定。经各方股东会及有权机关批准,《增资协议》生效,原告出资XXXXXXXX元对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原告成为持股51%的股东,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原告增资以后,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进行定期审计时,认定存在资产贬损,贬值的数额为XXXXXXX.42元。根据《增资协议》第二条第3款:“各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成为丁方股东前形成的丁方全部资产(特别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具体以经甲、乙、丙方认可的工商登记变更日丁方资产负债表为准)的价值保全由丁方经营层负责。除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折旧或摊销外,如丁方资产出现超过10%的价值贬损(价值贬损由审计机构在进行定期审计时认定),则该等价值贬损在确认后的6个月内由乙、丙方按本次增资前所持有的丁方股权比例向丁方支付赔偿”之约定,五被告有向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支付赔偿的义务。为解决该问题,原告与五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召开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股东会,对《关于公司资产价值贬损及补偿事宜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同意按审计机构意见核减公司资产,同时同意由唐千里负责应收账款(发出商品)进行确认和款项催收,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变现的存货用以冲抵确认的资产贬损额。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公司对资产价值贬损额进行最终确认,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对最终确认的资产价值贬损额进行处理。”各方均确认该审价报告,认定在2013年8月31日前存在XXXXXXX.42元的资产价值贬损。为解决价值贬损的赔偿事宜,原、被告几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为原告的合并报表单位,其资产价值直接影响原告的资产价值,五被告理应严格履行《增值协议》立即支付资产价值贬损的赔偿。 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辩称,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增资协议》没有经过被告中科院微信所的主管部门,即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和案外人中科院条财局的备案和批准,根据协议第4.2条和第6.1条的约定,备案与否法律效果约定不同存在歧义,代理人对当时合同订立的情况不了解,但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是增资行为的一部分,我方认为该两条约定是对各方增资协议从法律效力评定和终止协议的双重保障,《增资协议》效力由法院判定。2、原告提交的用以说明本案系争资产价值贬损的审计报告不具有合理性,对应资产贬损的数额未经各方认可,不应以审计报告作为核定资产贬损的依据。 被告唐千里和被告包绍林共同辩称,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增资协议》确定了以资产评估值(评估基准日2012年8月31日资产评估值XXXXXXXX.81元)作为增资定价的依据,各方是在看到资产评估报告之后才签订的《增资协议》,故是增资方和原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2、《增资协议》约定价值保全由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经营层负责,该价值保全应为客观价值保全,非主观财务处理的保全,原告用其主观处理资产贬损作为依据,混淆价值保全的概念,评估报告对于2012年8月31日对相关资产进行核销处理,是经过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相关决策流程,作了资产核销,也是原告在增资以前就已经知晓且认可的。3、原告提供的审计报告未经公司决策流程,未根据公司财务规定账务处理流程,违背了国家会计准则,擅自对前一年账面价值进行巨额调整。因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大相径庭,若按照原告目前诉请,本案需要重新委托评估。4、两被告对于文件未通过备案被退回的情况不清楚,但被告唐千里提出《增资协议》在2013年8月备案未通过的情况,原告高层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已经知情。且原告在2013年6月3日发布的上市公告(2013临020号公告)中,明确鉴于评估报告结果尚需被告中科院微信所的主管机关备案,存在未取得备案或进行调整的可能,故从公告内容看,原告清楚协议需要备案。5、关于《增资协议》中第4.2条和第6.1条的约定歧义,因两被告都是小股东,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发言权,但就效力而言,两被告认为第6.1条效力更高,《增资协议》效力具体由法院判定。 被告陈耿辩称,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被告中科院微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备案,故《增资协议》效力由法院判定,且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备案的必要性应当明知。2、对原告提供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关于资产贬值金额,五被告从未认定。 被告黄雄辩称,对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 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述称,本案诉讼的受益人是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原、被告均对公司经营有部分了解,但具体经营是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认可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被告中科院微信所提出《增值协议》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备案,就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来说,原告全部撤资之后公司会面临破产,希望原、被告可以和解。 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述称,被告中科院微信所于2013年5月向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报送《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持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因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等原因,当月退回该所补充评估方法。2013年6月至7月,外部评估审核机构和我公司相继对该所补充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问题和意见。2013年8月10日,报案外人中科院条财局审核,未获该局审核通过,备案材料已经全部退回该所。该评估项目未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我院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最终未予备案且不再给予备案。 经审理查明,依据工商登记信息,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更名前为中科院上海冶金研究所信茂新技术公司,由中国科学院上海冶金研究所(2001年更名为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出资组建,于1988年6月3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50万元,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2000年4月12日经中国科学院厅局文件,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确认公司净资产为1116.53万元。根据改制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350万元,其中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占注册资本73.7%,案外人余文杰占注册资本7.3%,案外人陆荣庆占注册资本4%,案外人孙承龙占注册资本3%,被告黄雄占注册资本3%,被告陈耿占注册资本3%,案外人陈晓文占注册资本3%,案外人陈溥占注册资本3%。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755.05万元,现有登记股东为原告、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被告唐千里、被告包绍林、被告陈耿、被告黄雄6位,法定代表人为卢革胜。 2013年4月12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到股东5人,实际到会股东5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两份,第一份决议内容如下:“由于帐龄已超过3年且无法收回,同意核销以下坏账:1、应收账款398972.21元;2、预付账款780000元;3、仓库存货557139.14元。以上小计XXXXXXX.35元。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5人,占总股数100%。”第二份决议内容如下:“同意公司此次增资计划,注册资本由1350万元增至2755.05万元。同意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以经中科院备案的公司2012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1405.05万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其他股东放弃对认缴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在两份股东会决议的落款处,均由全体股东中科院微信所、唐千里、陈耿、包绍林、黄雄签章确认。 2013年5月20日,上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8月31日净资产的鉴证报告》(沪勤专审字2013第20035号)。主要内容有:“……我们审计了后附的贵公司2012年8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2年1-8月利润表。……截至2012年8月31日,贵公司资产总计XXXXXXXX.71元,负债合计为XXXXXXX.45元,所有者权益为XXXXXXXX.26元,其中:实收资本XXXXXXXX元,资本公积69000元,盈余公积XXXXXXX.50元,未分配利润-XXXXXXX.24元。……”。 2013年5月21日,上海华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持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及《资产评估明细表》,编号为沪华贤评报字(2012)第149号,主要内容有:“一、委托方为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被评估单位、拟增资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三、被评估单位为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四、评估目的为非同比例增资;五、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8月31日;六、评估对象为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账面净资产为XXXXXXXX.26元;七、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八、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九、评估结论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XXXXXXXX.81元;十、评估报告有效期为本报告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至2013年8月30日止。……截至2012年8月31日,流动资产合计评估价值XXXXXXXX.64元,非流动资产合计评估价值XXXXXXXX.62元,资产总计评估价值XXXXXXXX.26元,流动负债合计评估价值XXXXXXX.45元,净资产评估价值XXXXXXXX.81元。” 2013年5月,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向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报送《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持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因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等原因,当月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将报送材料退回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补充评估方法。 2013年6月3日,原告发布上市公告(编号为2013临020号),涉及原告增资收购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鉴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尚需上海微信所主管部门备案,存在不能取得备案或者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可能。若《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结果不能取得上海微信所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则终止执行本次增资收购行为。……”。 2013年6月30日,原告(甲方)、被告中科院微信所(乙方)、被告唐千里、陈耿、包绍林、黄雄四位自然人(丙方)、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丁方)签订《增资协议》,主要内容有:“1、丁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0万元。目前的股权结构为: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出资955万元,出资比例73.70%;唐千里出资230.60万元,出资比例17.08%;陈耿出资44万元,出资比例3.26%;包绍林出资42万元,出资比例3.12%;黄雄出资38.40万元,出资比例2.84%,合计出资额1350万元。2、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拟以现金方式对丁方增资。3、乙、丙方为丁方现有股东,乙、丙方一致同意甲方单方面向丁方进行增资,并放弃对该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一、增资主要事项1、增资方式。各方一致同意:丁方注册资本由1350万元增加至2755.05万元,增加的1405.05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丁方的股权结构变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405.05万元,出资比例51%;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出资955万元,出资比例36.12%;唐千里出资230.60万元,出资比例8.37%;陈耿出资44万元,出资比例1.60%;包绍林出资42万元,出资比例1.52%;黄雄出资38.40万元,出资比例1.39%,合计出资额2755.05万元。2、本次增资相关资产价值评估。乙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上海华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对丁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8月31日),并于2013年5月21日出具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持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沪华贤评报字2012第149号)。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丁方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XXXXXXXX.81元。3、本次增资定价方式与增资价格。各方一致同意以资产评估值为本次增资定价依据,按照丁方评估基准日注册资本1350万元计算,确定本息增资价格为1.19元/注册资本(计算方式为:增资价格=资产评估值XXXXXXXX.81元÷注册资本XXXXXXXX元)。鉴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结果尚需经丁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可能出现调整。基于此,各方一致同意:如果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调整,则维持上述增资价格不变。如果资产评估值向下调整,则按照上述增资价格计算方式和调整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重新计算增资价格;如果资产评估值向上调整,则另行商定本次增资价格的计算方式。如果进行调整,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4、甲方出资额。根据上述增资价格,确定甲方对丁方增资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XXX元(即1.19元/注册资本×1405.05万元注册资本)。甲方出资额中的1405.05万元计入丁方注册资本,剩余266.9595万元列为丁方资本公积。5、出资资金的交付。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出资资金人民币XXXXXXXX元一次性汇入丁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如果出资额出现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执行。6、验资与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在甲方将增资资金全部汇入丁方账户后2工作日内,由丁方委托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验资报告出具后2工作日内,由丁方负责办理本次增资相关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使甲方成为丁方股东。在工商登记完成后2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及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相关费用由丁方承担。二、其他相关事项……2、各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工商登记完成后,丁方履行减资(向公司回购出资)相关程序,将乙方对丁方出资额由995万元减少至337.55万元。丁方回购乙方出资的价格为1.19元/注册资本。减资具体事宜由各方另行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执行,由乙、丙、丁方负责具体操作,甲方协助,发生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如果该减资程序不能在本次增资工商登记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则终止减资程序,维持乙方出资额不变。3、各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成为丁方股东前形成的丁方全部资产(特别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具体以经甲、乙、丙认可的工商登记变更日丁方资产负债表为准)的价值保全由丁方经营层负责。除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折旧或摊销外,如丁方资产出现超过10%的价值贬损(价值贬损由审计机构在进行定期审计时认定),则该等价值贬损在经确认后的6个月内由乙、丙方按本次增资前所持丁方股权比例向丁方支付赔偿。三、承诺与保证。……2、乙、丁方共同承诺:尽一切努力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取得与本次增资有关的批准(备案)。如最终有确认的理由证明不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则终止条款执行,各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4、乙、丙、丁方共同承诺: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确保甲方能够行使出资人及控股股东相关权利。……四、协议的补充、修订与终止。……2、如出现以下事项,本协议终止:(1)本次增资事宜及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获得乙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备案)……六、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次增资事项得到乙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落款处,由原告在甲方处加盖公章、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在乙方处加盖公章,被告唐千里、陈耿、包绍林、黄雄在丙方处签名,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在丁方处加盖公章确认。 上述《增资协议》签订后,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外部评估审核机构和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相继对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补充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问题和意见。 2013年8月8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支付XXXXXXXX元,摘要注明为投资款。 2013年8月10日,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将相关材料报案外人中科院条财局审核,后未获该局审核通过,备案材料已经全部退回被告中科院微信所。 2013年8月20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通过公司新章程,并由股东原告、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被告唐千里、被告陈耿、被告包绍林、被告黄雄签章确认。 2013年9月4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获得变更备案通知书,原告经工商登记成为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达51%。在上述变更登记材料中,没有增资事宜经中科院微信所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备案的相关材料。 2013年9月27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如下:“……对于资产价值贬损额的最终确认,唐千里提出审计确认的资产价值贬损存在偏差,按照公司相关业务合同仍有约1895万元的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存在确认和回款的可能,核减的存货仍存在变现的可能,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或有应收账款应依据经债务人签证确认的材料方可确认并入账,或有存货应按变现后价值确认并入账。鉴于股东对资产价值贬损额存在异议,经讨论,股东会同意先根据审计机构意见核减公司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认可唐千里意见,由唐千里主要负责对其认为可以确权回款的应收账款(发出商品)进行确权和款项催收,将其认为存在价值回收的存货进行变现,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变现的存货用以冲抵确认的资产价值贬损额。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资产价值贬损额进行最终确认,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对最终确认的资产价值贬损额进行处理。”落款处,由股东原告、中科院微信所、唐千里、陈耿、包绍林、黄雄签章确认。 2013年9月30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出具《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度、2013年1-8月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有:“……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合计XXXXXXXX.32元,2013年8月31日流动资产合计XXXXXXXX.80元;2012年12月31日非流动资产合计973879.19元,2013年8月31日非流动资产合计XXXXXXX.75元;2012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XXXXXXXX.51元,2013年8月31日资产总计XXXXXXXX.55元;2012年12月31日负债合计XXXXXXX.05元,2013年8月31日负债合计XXXXXXX元;2012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合计XXXXXXX.46元,2013年8月31日所有者权益合计XXXXXXXX.55元;2012年12月31日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XXXXXXXX.51元,2013年8月31日负债所有者权益总计XXXXXXXX.55元。……”。 2013年12月5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经讨论,按照公司董事长卢革胜要求,公司财务和副董事长唐千里就业务合同、应收账款及资产进行重新确认,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接佐证材料,最终就公司资产及财务数据形成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2013年11月5日嘉兴会议达成共识,书面报告提交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财务处段周生处长和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国锋共同审核确认。如果各方就书面报告达成一致,则各方协商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则聘请股东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重新进行审计。对于2013年8月31日之前的公司资产权属及价值必须形成明确结论。以上决议事项须履行工商变更程序、报公司控股股东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请公司尽快办理。”落款处,由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参会董事卢革胜、唐千里、赵彬、陈秋荣、肖永明签名确认。 审理中,案外人中科院条财局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我局并非股东出资纠纷案的当事人,与国科控股依照职权履行相关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职责。日前,国科控股已应贵院要求提供了一份《关于上海信茂技术公司增资扩股评估报告备案的情况说明》,已将相关情况叙述清楚,我局对此无异议”。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分别明确如下事实:1、原告明确若法院最终对《增资协议》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原告将另案诉讼要求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退还增资款,对不能收回的增资款将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中科院微信所明确即使法院对于《增资协议》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可以接受,公司资产可以依法处理,对于股权事项保留另案起诉追究法律后果的权利。3、被告唐千里和被告包绍林共同明确即使法院对于《增资协议》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考虑到本案是原告向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增资,并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故原告将增资款转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公司资产是客观存在的,原告经营亏损,责任不应由小股东承担。4、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第三人中科院国资公司在2015年6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之前没有就备案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案外人中科院条财局在2016年8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之前没有就备案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
判决结果
对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6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龚婕 人民陪审员周婵娟 人民陪审员王俭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红
判决日期
2020-01-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