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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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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17民初9907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军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军辉公司的管辖异议。军辉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周文荣、被告军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2.被告军辉公司偿付钢材款人民币856218.77元(以下币种同);3.被告军辉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算至2017年6月24日为18836.81元;以856218.7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4.被告军辉公司偿付购货不足补偿款44802.30元;5.被告中能公司对被告军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军辉公司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并就供货时间、钢材用量、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管辖等做了约定,被告中能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军辉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涉讼。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过钢材购销合同,但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军辉公司未付款原因系双方没有结算;其次,军辉公司不存在违约,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不可抗力产生的;最后,购货不足补偿,是因原告单方停止供货导致的,不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军辉公司存在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也过高,希望酌情调整。 被告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原告作为供货方(甲方)与被告军辉公司作为采某方(乙方)、被告中能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及案外人王宇星作为担保人(丁方)就中能众诚凤台电力装备产业园3#4#楼多层厂房工程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二、本合同工期为110天,即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8月30日,乙方向甲方采某钢筋总量为500吨左右;三、交易方式:……2.乙方指定收货员姓名:李强峰作为乙方收货代表……蒋恩作为乙方收货代表……负责签收甲方的供货单等,乙方对该代表在送货单或供货单上的签收数量均予以认可。乙方在甲方钢材送达工地后,收货员应当场核对规格、品牌、价格、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甲方供货单或送货单上签字,该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有效凭证……;四、钢材价格、计算方式:1.计算方式:螺纹钢、圆钢按理论标准计算、盘螺、盘圆按实际过磅重量为准。2.钢材价格:螺纹钢价格按安徽合肥西本新干线每日报价当日公布的价格每吨上浮200元,盘圆、盘螺每吨上浮240元;五、货款结算方式:1.前期甲方给乙方垫资100吨钢筋货款,垫资期限从第一车送货之日起,110天内付清该批货款。2.甲方垫满100吨钢筋之后,接下所送钢筋20天内或满100吨,两个条件以其先到为准,双方按送货单结算一次,乙方需5日内付清之前结算的钢材款,以后所供应的钢材款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以此类推。3.甲方前期垫资100吨的钢材款,乙方需在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六、违约责任: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改钢材供应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6日内付清甲方全部钢材款,逾期不付清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欠款总额为基础的日息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本工程钢材实际用量如未满500吨,不足部分乙方应按每吨150元补偿给甲方。2.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甲方的钢材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货款,乙方按照应付货款总额为基数的日息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九、本合同担保人,丙方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义务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为止……。 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军辉公司供货127.46吨,货值539775.94元;同年5月28日,原告向军辉公司供货73.858吨,货值316442.83元,合计201.318吨,金额856218.77元。上述供货均由合同指定的军辉公司人员李强峰或蒋恩签收并注明“数量属实”。同年6月,原告经办人曾前往系争工地催讨货款。截至起诉,军辉公司未偿付任何货款。 审理中,军辉公司确认其于2017年6月中旬就系争项目向案外人进行采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物资销售清单、车票及押金单等书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军辉公司提供2017年6月9日及之后的短信记录、停工通知一组,欲证明其曾通知原告核对货款,但原告未能及时前来结算,且因原告原因导致停工给军辉公司造成损失。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短信记录不符合相应的证据形式要件,并且不完整,短信中提及的交付发票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原告也已经交付了大部分发票;停工通知系复印件,且落款是案外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认为:该组证据即使真实,与本案亦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后述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56218.77元; 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8月30日为25000元;之后以856218.7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七计算); 四、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未达供货量的补偿金23000元; 五、被告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2999元,减半收取649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99.50元,由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付),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114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虞增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蒋丽萍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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