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尹顺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402执1429号
判决日期:2020-01-13
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依据生效的(2019)川0402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尹顺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扣划被执行人谢志东名下银行账户1256元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4.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5.已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未果。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对本院的(2019)川0402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亓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补俊东
判决日期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