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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8376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5120222
注册时间:2001-08-0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简介:
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广东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电力设备、电力器材的销售、调试、检测及试验;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监督、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电力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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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城区供电局与阳江市江城区明华五金刀盒制品厂、李连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1702民初848号         判决日期:2020-01-13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城区供电局(以下简称城区供电局)诉阳江市江城区明华五金刀盒制品厂(以下简称为明华刀盒厂)、李连苏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城区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华刀盒厂、李连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城区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明华刀盒厂向原告支付尚欠电费14804.41元及违约金(201806期电费12098.37元按日利率2‰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日利率3‰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时止;201807期电费2706.04元按日利率2‰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日利率3‰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时止);二、判令李连苏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明华刀柄厂(以下简称明华刀柄厂)于2010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请用电报装。原告受理被告及明华刀柄厂的报装申请后,依约向明华刀柄厂供应电力,明华刀柄厂的用户编号为0317001700052580,电表资产编号为03001SF00000241700060944,用电地址为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大道边,用电类别为普通工业用电。经起诉前到工商局查询,明华刀柄厂已于2012年2月22日转型升级为明华刀盒厂(即被告明华刀盒厂),但明华刀柄厂及被告明华刀盒厂均未将变更的情况告知原告,原告继续向被告明华刀盒厂供应电力,而被告明华刀盒厂及李连苏也正常缴纳电费。2018年6月21日起,被告明华刀盒厂电费两期共14804.41元。其中,201806期(用电周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产生电费12098.37元、201807期(用电周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产生电费2706.04元。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的规定,明华刀柄厂的用电类型属于普通工业供电,应按每曰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跨年度欠费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根据供电电费营销系统显示,截止至2018年11月11日明华刀柄厂因拖欠电费产生的违约金共3938.94元。被告明华刀盒厂欠费后,原告以各种方式催收上述欠费,但被告明华刀盒厂及李连苏却一直没有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经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明华刀柄厂于2012年2月22日转型升级为“明华刀盒厂”,而被告明华刀盒厂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还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李连苏都应为本案产生的电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 被告明华刀盒厂、李连苏没有答辩,在举证期内亦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明华刀柄厂于2003年12月16日成立,经营场所为江城区岗列龙涛大道边,经营者为李连苏,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目前状态为注销(转型升级为“明华刀盒厂”)。明华刀盒厂于2012年2月22日成立,住所地为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大道边,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连苏。 2010年3月26日,明华刀柄厂向原告申请用电报装。原告受理被告明华刀柄厂的报装申请后,与被告明华刀柄厂签订《供用电合同(低压)》,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城区供电局向被告供应普通工业用电,计量方式为低供低计;被告应在当月20日前结清当期电费;用电方逾期缴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供用电合同(低压)》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供应普通工业用电。被告用电户号为0317001700052580,用电地址为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大道边。用电后,被告明华刀盒厂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电费,共欠原告电费金额为14804.41元,其中,201806期(用电周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产生电费12098.37元、201807期(用电周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产生电费2706.04元。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电费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读资料、申请书、客户用电业务受理单、供用电合同(低压)、抄表记录、电费记录、收费记录、欠费记录、欠费记录截图、催收记录、催收系统记录截图、电费催缴发通知书、欠费停电通知书、电费追收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明华五金刀盒制品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城区供电局支付电费14804.41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其中电费12098.37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电费2706.04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7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李连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城区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0元、公告费600元,共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明华五金刀盒制品厂、李连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瑞峰 人民陪审员冯雅婷 人民陪审员敖蔼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蔡定娜
判决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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