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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177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
联系方式:0571-56885688
注册时间:1997-12-31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简介: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修理;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销售代理;光通信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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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德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822民初2950号         判决日期:2020-01-09         法院:广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士德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下称移动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士德诉称:2019年5月28日,原告通过互联网网站××(天猫),捜寻到“小米9”型手机商品。原告注意到网页下述的介绍内容。8+128G版不要礼品不分期咨询客服最可减150元。为此,原告与被告客服人员通过“阿里旺旺”聊天,确定了462489123402107630号订单,套餐类型为官方标配、8G运行内存、1/3128GB存储容量;发货方自行备注客户不要礼品。原告按照页面内容及被告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了价款3300元,被告发货后,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顺丰快递进行了签收。然而,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所购手机无法实现宣传材料所介绍的“20W无线闪充功能”。为此原告收货后,要求被告支付返价款150元、完善无线闪充功能,但被告至今仍拒绝处理。同时在订单磋商中,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其销售给原告的商品不能达到约定的功能,其依法负有完善和补充的义务。现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返还原告价款人民币1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善后,补充向原告提供能使原告所购进的“小米9”手机无线闪充功能实现使用的设备或方法。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士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工商总局网页)、天猫网关于网店经营者资质的信息(天猫网页);证明被告的企业法人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2被告在天猫网关于争议商品的参数介绍;证明商品官宣的“其他”项中,明确宣传争议商品具有包括20w无线闪充在内的众多功能属性;原告所购手机不具有无线闪充的功能或设施,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宣传。 3被告在天猫网关于争议商品的订单快照;证明原告按照磋商所提交的订购“官方标配”套餐的订单详情。 4原告与被告关于网购手机的聊天记录(截屏)、关于发票开具事项的官宣;证明原、被告因于返款150元的合意;关于开具税务发票的事项,被告客服作出了误导。 移动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士德返价款150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帮助原告张士德完善小米9”型手机“20W无线闪充功能”或者提供该功能配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贺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公章) 书记员饶秉天
判决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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