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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毅
联系方式:0518-80218920
注册时间:1998-08-26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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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民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1民终3368号         判决日期:2020-01-09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顺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顺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不支持本人要求将手机号码150××××9158路琴名字更换为本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由于本人未请律师代理,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向本人支付“诉讼劳动报酬”2000元;同时,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顺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顺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将手机号码150××××9158名字更换为王顺民、将手机号码150××××9148名字更换为路琴;2、判令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给付王顺民诉讼劳动报酬2000元;3、判令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给付王顺民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提供给王顺民150××××9148手机号码使用。2019年4月29日,王顺民与案外人路琴至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处办理了客户过户手续,将150××××9148手机号码使用权过户给了路琴,路琴成为该手机号码新客户。 另查,150××××9158手机号码客户姓名为路琴。庭审中,王顺民提供路琴身份证复印件和落款为路琴、同意将150××××9158手机号码换成王顺民的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将150××××9148手机号码提供给王顺民使用,双方间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但在王顺民将该手机号码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后,王顺民与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之间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终止,王顺民再诉请要求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他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顺民要求将使用权归案外人路琴的150××××9158手机号码过户给其本人,包含案外人路琴与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间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解除和王顺民、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新缔结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两个法律行为。王顺民要求解除案外人与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间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处分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顺民在未与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协商一致情况下,要求与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缔结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违反了缔结合同自愿原则。因此,王顺民要求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将150××××9158手机号码过户给其本人,不予支持。王顺民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及造成其损失,故对其要求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支付因诉讼致劳动报酬损失2000元,不予支持。本案系合同纠纷,王顺民要求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顺民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道骏 审判员冷德华 审判员黄甦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伟
判决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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