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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永正
联系方式:0372-3867699
注册时间:2002-03-20
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
简介: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养老服务;体育健康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网络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箱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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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敏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527民初1889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志敏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志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印,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秦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撤销于2019年3月20日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的工资差额936.77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工资差额1942.07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差旅费差额2086.3元;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至被告重新安排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入职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任营销中心部门业务经理一职,依照合同约定,2019年2月28日应支付我2019年1月份工资,但却迟迟未到账,后经询问得知竟是公司让我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再与另一家公司签一份劳动合同,并工作满至少10天后才支付1月份工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分别独立运营的两家公司,无论是劳务派遣或是公司所谓的转岗,都不影响我2019年1月份工资的正常发放,经过几次三番交涉未果,公司关闭我的掌中宝工作用软件账号并将我从工作微信群、钉钉群移出,因而致使我不能正常工作,逼迫我离职或变相违法辞退本人。直至我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才发放2022.5元(转账备注为“竞争项目”),但仍未足额支付工资。随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将我赶出公司,并在3月20日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的,是不道德的,是没有契约精神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秦志敏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且工作期间工作日志存在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理合法,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2、秦志敏2019年1月出勤24天,出差20天,公司已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足额发放工资,共计2022.5元;3、秦志敏2018年12月出勤31天,出差31天,公司已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足额发放工资,共计2928.9元;4、根据秦志敏2019年2月12日递交的1月份差旅报销单,共计3519.3元;5、秦志敏2月份工资已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足额发放,双方于2019年3月1日至20日一直处于解决劳动关系期间,秦志敏也未上班,3月份不应计工资,2019年3月20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存在劳动关系;6、本案过错完全在于秦志敏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案件诉讼费由秦志敏承担。综上所述,秦志敏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且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已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和差旅费报销票据足额支付其相关工资和差旅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志敏于2018年11月21日到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职务为业务经理,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试用期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原告2018年12月上班31天,工资发放2928.90元,2019年1月上班24天,工资发放2022.5元,2月份上班15天,工资发放641.5元,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差旅费3519.3元。原告自述2019年2月26日被告通知原告回公司调岗,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0日一直在单位等待调岗。2019年3月10日被告向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函,关于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2019年3月13日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答复函同意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20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3月21日原告签收。 翔宇医疗营销中心2019[17-1]号文件中显示,业务经理基本工资政策为:入职底薪2500元/月,另加学历(含本科及以上)津贴600元/月。其中学历补助执行1年;医疗行业2年以上经验者,补助600元/月,补助执行1年。1、入职试用期2个月,享有各项制度提成,2个月销售业绩为零,直接淘汰;2、两个月以上至六个月(含六个月)业务基本工资:a、单月销售额在1万以下,当月底薪为2000元。享有各项制度的正常提成,且当月食宿补助按照正常标准的80%报销;b、单月销售额在1万(含)-6万,当月底薪为2500元。享有各项制度的正常提成;c、单月销售额在6万(含)-15万,当月底薪为3600元。享有各项制度的正常提成;d、单月销售额在15万及以上,当月底薪为5000元。享有各项制度的正常提成。原告入职后无业绩,2018年12月、2019年1月基本工资应为2500元,2019年2月、2019年3月的基本工资应为2000元。 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称原告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提供原告与被告员工车路亮的微信聊天截图,《秦志敏异常出勤数据统计》、异常轨迹定位截图、《秦志敏旷工及虚假信息需处罚明细》、秦志敏轨迹定位、秦志敏工作日志,拟证明原告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市场,轨迹定位异常,提供虚假信息,多次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并提供原告与合永岗、车路亮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与软件客服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请假获批准,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位软件存在问题,经常有同事报告定位不准确。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秦志敏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收件回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13张,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2018年12月、2019年1月考勤记录、工资条、工资发放电子银行回单、2019年2月差旅报销票据、报销记录、2019年2月工资支付宝账单详情、解除合同通知书、查询单、营销中心17号文件、轨迹定位和工作日志、微信聊天截图、《秦志敏异常出勤数据统计》、异常轨迹定位截图、《秦志敏旷工及虚假信息需处罚明细》、秦志敏轨迹定位、秦志敏工作日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关于解除与秦志敏的劳动合同答复函》等证据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志敏2018年12月份工资差额1034.48元,2019年1月份工资差额229.89元,2019年2月份工资差额737.81元,2019年3月份工资1379.31元,差旅费补助16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48.49元; 二、驳回原告秦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志敏负担5元,由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红波 审判员朱艳钊 审判员马红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杰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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