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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力书
联系方式:021-51516111
注册时间:2008-01-14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光路99弄62号2-3楼及402-405室
简介:
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软硬件产品开发与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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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2民初33606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53080.05元及以每笔到期应付款为本金,从2018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差旅费。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之诉请为以1253080.0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撤回差旅费部分之诉请。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多种型号的电器零件,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签署了《付款保证协议》,确认了欠款事实及数额。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存在电子产品买卖业务关系。2017年12月1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在广东佛山签订《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在协议有效期(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以采购订单的方式向乙方提出产品采购要约。乙方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产品价格以采购订单的约定为准,采购订单生效后,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订单价格,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产品的交付方式、交付期限、交付地点等内容以采购订单的约定为准。一方临时变更交付方式、交付期限、交付地点等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承担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额外损失。乙方根据采购订单交付产品时,甲方应当在相关产品的发货单据上签收确认,签收视为交付完成;甲方签收时发现产品明显不符合采购订单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决定是否接收该批次产品。乙方交付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在发货单据上签收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完成。乙方交付完成后三十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产品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如发现产品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符合本协议或采购订单的要求,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逾期未完成产品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确定按月结60天的方式支付合同款项,采购订单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采购订单为准。月结时间的结算期限自每月1日起算,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对账,对账无误的,双方在对账单上签章。甲方自对账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款项,乙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落款处加盖原告合同专用章及被告公章。 原告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依被告的采购订单的具体要求向其供货。 2018年10月17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付款保证协议》一份,载明: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及其《采购订单》,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乙方欠甲方逾期电子物料类产品款共计1179468.05元。为遵守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乙方同意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逾期款项,共计1179468.05元;二、若乙方未于约定期限内付清逾期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并在其债权范围内承担因甲方向乙方追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抵押担保费、评估费、保全费等。协议落款处由原、被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11日,被告致函原告,载明:今年3月份以后,客户欠款回收困难,致使被告资金周转持续紧张,此前及近段时间以来,被告一直积极筹措款项,多方融资。根据目前被告最新的融资款到账时间,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计划于2019年1月18日或以前付清。 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致原告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应付账款、预付账款1190028.05元,应付暂估58201.33元。原告在下方信息不符及需加证明事项一栏书写“截止2018.12.31雅创电子应收1253080.05元”并加盖原告财务专用章。 2019年8月8日,被告致原告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2019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应付账款1253080.05元,应付暂估(不含税)3846.16元。原告在企业询证函下方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 原告原企业名称为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工商变更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3080.05元; 二、被告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253080.0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9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4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4.95元,由被告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亦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益青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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