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17193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65860元(以下币种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6586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5月起被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购买多种型号的电器零件,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7年8月及10月间陆续送达订单约定的货物。被告欠原告货款16586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被告支付原告以16586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鉴于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具体包括:采购订单、出货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律师函、汇总表、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原名为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更名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被告以电子邮件下单的形式向原告采购多种型号的电器零件,原告按约向被告发货。2018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5860元。之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2019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汇总表一张,确认欠货款16586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5860元;
二、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5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6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合计5253元,由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国志
审判员赵英
人民陪审员沈秀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嘉怡
判决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