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李伟艳、李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208民初5766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李伟艳、李伟、李树信、杨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伟艳、李伟、李树信、杨海芬银行存款6700685.6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人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伟艳、李伟、李树信、杨海芬的银行存款6700685.6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力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玲玉
判决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