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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毅
联系方式:0518-80218920
注册时间:1998-08-26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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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通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家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111民初1126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通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亚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家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国通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猛和黄海、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和童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国通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通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6186.86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退还100000元质保金及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家国通信公司于2008年6月6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挂靠被告家国通信公司承接通信建设工程。后原告以被告家国通信公司名义从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承接到浦口江畔明珠小区通信管道工程,并负责完成施工建设。为保证工程的施工,原告以被告家国通信公司的名义于2010年9月16日和2011年2月10日向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支付质保金10万元。2017年3月20日,该通信管道工程经被告移动通信公司南京分公司完成结算审核,尚有工程尾款26186.86元未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家国通信公司未答辩。 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辩称,通亚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施工相对方,不是实际施工人,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家国通信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浦口江畔明珠小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分包此工程。被告认为质保金不是工程款,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通亚公司无权要求返还质保金。另根据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家国通信公司的协议,家国通信公司应提供工程款的发票并承担纳税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原告通亚公司(乙方)与被告家国通信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甲方作为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项目或劳务服务项目依法分包给乙方,乙方作为分包单位必须对甲方及业主或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工程款结算时,乙方负责提供具有税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税金由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可由甲方代扣缴方式支付,待后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008年5月20日,被告家国通信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黄海为该公司的代理人承接中国铁通南京分公司相关工程(工程洽谈、工程施工、工程管理等事宜)。 2010年9月16日、2011年2月10日,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出具收据二张,共收取被告家国通信公司工程质保金100000元。 2011年6月21日,被告家国通信公司(乙方)与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甲方)签订《浦口江畔明珠小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建设浦口江畔明珠小区通信管道工程,工程总造价约为26698元,工程结算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按实结算。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方式,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进行再分包。乙方随工人员为黄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的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本工程审计后结算金额的100%(乙方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发票,甲方因财务需要对发票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当满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各项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 2011年7月7日,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甲方)与家国通信公司(乙方)签订《2011年度驻地网工程签约代理、施工框架协议》,其中第2.5条、第4.6条均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一周内与甲方确认已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不足伍万元整(50000元)的部分予以补足。待双方无相关业务关系且乙方负责签约、施工的宽带驻地网项目质保期结束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剩余的保证金(不计取利息)。 2017年3月20日,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家国通信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浦口江畔明珠小区通信管道工程审定总价为26186.86元。黄海代表被告家国通信公司签字盖章。 2017年3月20日,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在被告家国通信公司提交的浦口江畔明珠小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费支付申请表中签字盖章,金额为26186.86元。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至今未付此款。 另查,在被告移动通信南京分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验收单中,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简爱文作为现场负责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签字。黄海当庭陈述与简爱文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据、《浦口江畔明珠小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验收单、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省家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通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86.86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6186.86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南京通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江苏省家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合议庭
审判长谢明 人民陪审员陈普华 人民陪审员吴光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颖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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