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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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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秋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1民终9919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秋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秋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许秋虹在验收时提出的装修瑕疵已经维修完毕。此后,许秋虹从未向富力公司申请维修,直至2017年许秋虹起诉要求富力公司进行质保维修,但已超过质保期。许秋虹起诉后,经富力公司回访,许秋虹才正式向富力公司提出维修申请,在此期间,许秋虹一直居住使用案涉房屋,2019年许秋虹委托造价鉴定无法证明赔偿款项是否为事后人为造成。许秋虹在入住使用后,提出质量问题,需由相关部门作出鉴定,没有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质量问题为工程原因,还是人为原因。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富力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富力公司提交的黑龙江省盛斯城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斯城公司)对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富力公司交付的房屋已达到规范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许秋虹欲证明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应申请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鉴定。 许秋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许秋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富力公司赔偿修复理石的费用40557.95元、鉴定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秋虹于2013年4月9日与富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许秋虹购买富力公司开发的富力江湾小区2号楼1单元2401室房屋,建筑面积148.76平方米,富力公司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许秋虹有权要求富力公司在核实后选择补偿差价、或由富力公司整改/维修以符合附件三的标准;附件三中关于厨房、餐厅、客厅的地面约定采用高档石材或高级面砖,卧室地面为实木复合木地板。许秋虹于2014年11月办理了入户手续,房屋交接验收表中体现室内装修、装饰有多处质量问题,其中包括“客厅地面石材有坑洼、划痕”等问题记录。许秋虹入住后,富力公司陆续为许秋虹室内的各类装修问题进行了维修。2017年6月7日,许秋虹向富力公司提出房屋维修申请单,写明截至2017年6月7日仍存在11个问题,其中包括餐厅、客厅地面理石多处裂痕。经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道里区富力江湾小区2号楼1单元2401室理石拆除及重新粘贴的费用预计为40557.95元。 一审法院认为:许秋虹、富力公司之间就买卖精装修商品房达成了一致意见,许秋虹如约交付房款,富力公司交付房屋的装修装饰部分亦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房屋交接验收表及房屋维修申请单可以证实,富力公司交付房屋时,室内地面理石存在多处裂纹、破损,经过修补后,裂纹仍然存在,故许秋虹按鉴定意见要求富力公司赔偿更换断裂理石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富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秋虹房屋理石拆除及重新粘贴费用40557.9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元,由上诉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妮娜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孟朋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小倩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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