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0607民初42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襄阳市深圳工业园的B2、B3厂房钢结构工程,现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尚欠工程款805697.76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5697.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和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均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因此本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何峰
审判员吴晓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丽平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