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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尹鹏
联系方式:0315-5153633
注册时间:2008-06-20
公司地址:唐山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南侧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协议存款,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从事银团贷款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从事同业拆借;经银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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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何宇贵、张秀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208民初6003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丰润支行)与被告何宇贵、张秀凤、杜双贵、何宇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储丰润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素荣,王洪柱、被告何宇贵、杜双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凤、何宇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邮储丰润支行诉称,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何宇贵、张秀凤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金额为3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年,自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8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年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以借款最长期限为1年。2018年1月8日,借款人何宇贵申请支用30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2.00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前7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同时合同第12.2.1条款约定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2018年1月8日,被告杜双贵、何宇坤与原告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30万元贷款。2018年9月8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到2019年1月2日,被告何宇贵、张秀凤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6582.97元,剩余借款本金213417.03元,利息及罚息37966.26元,合计251383.29元(暂定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因被告何宇贵未按期还款,被告杜双贵、何宇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何宇贵、张秀凤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3417.03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37966.26元(暂定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合计251383.29元,请求判令被告杜双贵、何宇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被告何宇贵辩称,被告对贷款事实没有异义,贷款用于养殖业,但遭受了自然灾害,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没有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秀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杜双贵辩称,当时担保时,原、被告均没有告知是连带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如果是一般担保就不承担责任。 被告何宇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宇贵、张秀凤系夫妻关系,被告杜双贵、何宇坤系同村村民。2018年1月8日,被告何宇贵、张秀凤与原告中国邮储丰润支行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00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006%)加收30%计付逾期还款的罚息。借款利息及罚息年利率合计为15.6078%。同日,被告杜双贵、何宇坤与原告中国邮储丰润支行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何宇贵、张秀凤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被告何宇贵、张秀凤将该贷款用于经营养殖业。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7月8日,被告何宇贵、张秀凤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但自2018年9月8日起,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截止到2019年1月2日,被告何宇贵、张秀凤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6582.97元,剩余借款本金213417.0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以借款本金213417.03元所产生的利息为基数,乘以12.006%上浮30%作为未偿还利息的复利。被告对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罚息及复利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何宇贵结婚证、被告杜双贵、何宇坤收入证明、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放款单、申请单、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何宇贵、张秀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借款本金213417.03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078%计付); 二、被告杜双贵、何宇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元,由被告何宇贵、张秀凤、杜双贵、何宇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东柏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葛志伟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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