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 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连庆
联系方式:0796-8241121
注册时间:2004-02-23
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30号建设大厦七楼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与刘祥怒、温芙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826民初2700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祥怒、温芙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成劲,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71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理费271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4月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原、被告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律师肖成劲担任其与肖烈武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关于代理费实行胜诉收费办法计取。具体比例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的10%计取并一次性支付。…如需进行二审,此合同继续生效。减30万元后再计算。”原告依据协议约定为被告进行代理工作,履行了全部代理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代理律师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应予以核减代理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6日,被告刘祥怒、温芙英因与肖烈武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其子刘军荣代办与原告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律师肖成劲担任其与肖烈武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关于代理费实行胜诉收费办法计取。具体比例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的10%计取并一次性支付。…如需进行二审,此合同继续生效。减30万元后再计算。”该案经公开审理后,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了(2017)赣0826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可得到赔款40多万元。被告不服,并继续委托原告方代理上诉活动。该案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了(2017)赣08民终18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可获得赔款58万多元。后于2018年2月8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8民终1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二被告可获得赔偿款571386.17元。二被告于2018年3月份到泰和县法院领取了该赔偿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应向原告方支付代理费27139元。因被告未支付代理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刘祥怒、温芙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27139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刘祥怒、温芙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小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双
判决日期
2019-12-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