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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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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迎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1民终9161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迎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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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富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迎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迎新在验收时提出的装修瑕疵已经维修完毕。此后,李迎新从未向富力公司申请维修,直至2017年李迎新起诉要求富力公司进行质保维修,但已超过质保期。李迎新起诉后,经富力公司回访,李迎新才正式向富力公司提出维修申请,并且在房屋维修申请单中并未有体现有理石裂纹需要修复的情况。李迎新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2019年李迎新委托造价鉴定无法证明赔偿项目是否为事后人为造成。李迎新在入住使用后,提出质量问题,需由相关部门作出鉴定,没有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质量问题为工程原因,还是人为原因。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富力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富力公司提交的黑龙江省盛斯城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斯城公司)对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富力公司交付的房屋已达到规范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李迎新欲证明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应申请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鉴定。 李迎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富力公司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关于富力公司提出的已过质保期问题。2015年1月10日,李迎新向富力公司提交的房屋交接验收表,能够证明富力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客厅理石有裂纹。小卧室理石划迹,卧室理石裂纹,卫生间有裂纹,理石木质墙有裂纹等情况。2017年6月7日,李迎新向富力公司提出房屋维修申请单,可以证实,直到2017年6月,该交付房屋仍存在地面理石地脚线开裂等七个问题,可以证明该质量问题是持续存在的,不存在富力公司主张的已过质保期的问题。关于富力公司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该房屋交付时即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且根据一审的鉴定报告可知,该鉴定部位与交房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相同,由此可以证明经鉴定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交房时就有的,而非交房后人为造成的。 李迎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富力公司赔偿修复理石费用、软包面料修复费用合计17756.70元;鉴定费5000元由富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迎新于2014年10月20日与富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协议书》,约定李迎新购买富力公司开发的富力江湾小区3号楼1单元1302室房屋,建筑面积231.08平方米,富力公司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李迎新有权要求富力公司在核实后选择补偿差价、或由富力公司整改/维修以符合附件三的标准;附件三中关于客厅、卫生间的地面约定采用高档石材或高级面砖。李迎新于2015年1月10日验收房屋,房屋交接验收表中体现室内装修、装饰有多处质量问题,其中包括客厅理石有裂纹、小卧室理石划迹、次卧室理石有缝、卫生间有裂纹、理石有划迹、木质墙有裂纹。2017年6月7日,李迎新向富力公司提出房屋维修申请单,写明截至2017年6月7日仍存在7个问题,其中包括地面理石裂、踢脚线裂等问题。经本院委托,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道里区富力江湾小区3号楼1单元1302室装饰工程修复费用为17756.7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迎新、富力公司之间就买卖精装修商品房达成了一致意见,李迎新如约交付房款,富力公司交付房屋的装修装饰部分亦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房屋交接验收表及房屋维修申请单可以证实,富力公司交付房屋时,室内地面理石存在多处裂纹,踢脚线存在问题,经过修补后,理石裂纹、踢脚线裂缝、窗台板问题仍然存在,故李迎新要求富力公司赔偿修复理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迎新要求赔偿软包墙面修复费用,经现场勘验,该软包经按压后回弹时间较慢,但不会造成凹陷,亦不影响使用,不能证明富力公司向李迎新交付的该软包装饰部分质量不合格,故李迎新对该软包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1.富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迎新装饰工程修复费用16512.86元;2.驳回李迎新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由上诉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许思东 审判员何长滨 审判员梁红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小倩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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