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491民初38712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福建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广电公司立即停止对爱奇艺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爱家电视”Pad端平台提供作品《我为喜剧狂第二季》(2015-03-12期)(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福建广电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29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3.判令福建广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爱奇艺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爱奇艺公司主体适格。涉案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湖北广播电视台将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了湖北长江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后湖北长江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权利授予了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节目2015年1月在湖北卫视开播之日起,每期节目上线三年。最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授予了本案爱奇艺公司,因此,爱奇艺公司有权提起本次维权诉讼。
二、福建广电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平台传播涉案节目,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合法权益。
爱奇艺公司于2016年8月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福建广电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在其运营的“爱家电视”Pad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福建广电公司的行为己构成侵权,且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福建广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涉案节目为热播综艺节目,福建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为喜剧狂第二季》是湖北卫视推出的喜剧类选秀综艺节目,由郭德纲、谢娜、英达担任固定嘉宾,每期都发掘了大量喜剧演员,于2015年3月5日首播。一经播出便获得了超高的收视与口碑,CSM484+晚间时段收视率全国排名第一。涉案节目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福建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给爱奇艺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综上,爱奇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维护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判决所请。
福建广电公司辩称:一、爱奇艺公司不具有本案诉权,故依法应驳回爱奇艺公司的起诉。
1.“片尾署名截图”虽有“湖北卫视”图标,但仅能证明湖北卫视曾播出过该作品,不能证明湖北广播电视台就是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因此,爱奇艺公司获得的授权无效,爱奇艺公司不具有本案诉权。
2.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给爱奇艺公司的授权书中载明“此独家的含义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它人均不得行使上述权利”,系授权不明。
二、爱奇艺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1.福建广电公司没有获利。涉案节目在播放时并无广告,福建广电公司也没有额外向观众收取费用。
2.无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受到了损失。
福建广电公司“爱家电视”APP用户量很少,影响力很小。爱奇艺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福建广电公司“爱家电视”APP下载总次数为1万次,且福建广电公司是地方广电公司,拥有PAD的人也毕竟少数,对爱奇艺公司的影响甚小。涉案节目在爱奇艺网上无需付费即可观看,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畸高。
3.被诉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其同一时期同类案件的判赔金额大概为每期综艺节目2000元,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畸高。
4.爱奇艺公司主张合理费用,但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节目截图显示湖北卫视的图标、字样以及网址www.hbtv.com.cn。
2014年9月22日,湖北广播电视台出具授权书,载明“作品片尾署名‘湖北卫视’为授权人旗下卫视频道,授权人拥有下列影视作品在全球范围的全部著作权”;并授权湖北长江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我为喜剧狂第二季》正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网络使用权、独家网络许可权、独家网络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相关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自节目2015年1月在湖北卫视开播之日起,每期节目上线三年;授权使用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014年9月22日,湖北长江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我为喜剧狂第二季》正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网络使用权、独家网络许可权、独家网络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相关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和区域与上述湖北广播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载明的内容一致。
2014年9月22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爱奇艺公司享有《我为喜剧狂第二季》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与授权方享有的权利期限一致。
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依据爱奇艺公司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监督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提供的三星平板电脑进行相关操作:在微信中搜索“福建广电网络”公众号,显示其账号主体为福建广电公司,进入该公众号,点击“电视业务”并选择“爱家电视App下载”,最终进入“腾讯应用宝”应用市场,该App下载页面显示“变革时代,……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开启跨屏战略新布局。……福建广电网络新媒体客户端爱家电视App,突破地域限制……”下载、安装涉案App,在该App中搜索“我为喜剧狂”,依次点击播放“我为喜剧狂2”涉案节目片段。福建广电公司认可其为爱家电视App的运营主体。
关于经济损失,爱奇艺公司主张法定赔偿,关于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未提交相应票据。爱奇艺公司提交涉案节目网页截图,证明该节目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福建广电公司提交涉案节目在爱奇艺网站(www.iqiyi.com)的截图,证明用户可免费观看涉案节目,爱奇艺公司没有遭受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上述事实,有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节目截图、授权书公证书和网页截图,福建广电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6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更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夏意
书记员吕可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