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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彩男
联系方式:0512-66731999
注册时间:1998-12-21
公司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58号
简介: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金属结构件,精密组装件,半导体设备及仪器,轨道交通设备及配套装置,数字化专用设备及其配套件,手术室辅助器具及配套装置,康复设备,电力电子器件装置,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新型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型通信设备关键配套件及测试仪器,智能化焊接设备及配套装置,智能化工业控制部件及控制系统,智能化物联网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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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07民初6807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智能科技公司)诉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梦智能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亚智能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德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亚智能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655040.48元,及以此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华亚智能科技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利息损失实为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所欠加工款655040.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4月起建立合作关系,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组装VR803S结构部件。双方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价款在交货后次月结清。此后,原告依约履行,按时按质交付产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7份,累计金额为人民币653040.48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2018年7月27日,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最终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655040.48元,原告对此欠款总额予以认可,但对被告的分期付款期限不予以认可,要求其按期支付全部到期价款,原告催讨未果,无奈诉至本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VR-803S结构及委托加工组装协议,我司并未签字盖章,委托协议依法不生效;2、若按照VR-803S结构及委托加工组装协议的要求,原告实际未按照我司提供的加工图纸所标注材料生产加工产品(即原告加工的产品未到技术要求),此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加工件焊接处断裂等情况。因加工强度不合格,我司设备在外运营及销售情况受到影响,导致回款不及时,资金流出现问题。综上,原告需提供产品检测文件,证明产品材料规格、材质符合我司要求,我司方能支付加工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自2017年起向贵公司订购的我司产品VR803S结构零部件至2018年7月27日止,尚欠贵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伍仟零肆拾元肆角捌分整。今特制定还款计划如下:1、(还款日期)2018/9/30(还款金额)125000;2、(还款日期)2018/10/31(还款金额)125000;3、(还款日期)2018/11/30(还款金额)125000;4、(还款日期)2018/12/31(还款金额)125000;5、(还款日期)2019/1/31(还款金额)155040.48。”该协议底部加盖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公司公章,并由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镇签字确认。后,原告华亚智能科技公司持该还款计划书诉至本院,向被告主张加工款。 审理中,原告华亚智能科技公司表示,对分期付款协议也认可,但被告未按分期付款协议支付过任何款项。 审理中,被告认可双方自2017年4月开始合作,并表示上述还款计划书出具的过程为:当时被告公司有另一个股东张伟,其与原告公司有密切关系,当时系张伟做好还款计划书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德镇签字、盖章,然后由张伟将该还款计划书交给原告。该还款协议为2018年7月制作,后张伟于2018年8月和本案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合作不下去,张伟已经离开被告公司。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增值税发票、还款计划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公司为反驳原告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自行制作的异常处理单一组(时间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照片一组、图纸一组、STS材料一组,被告拟证明原告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问题。 经质证,原告华亚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都不认可,并未收到该组材料。对被告提出原告加工产品出现问题,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通知原告去维修过,另,本案系加工款的纠纷,并未涉及质量问题,如果被告认为有质量问题,可另案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655040.4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75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人民币8995元,由被告英雄梦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宁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海燕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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