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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7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志荣
联系方式:13651970916
注册时间:2010-12-15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电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照明灯具、消防照明灯具、船用配套设备、防爆管件、防爆仪表、防爆变压器、防爆电机、配电箱、低压电器元件、空调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风机、模具、塑料制品、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生产、销售,工业机器人、防爆机器人的设计、组装及销售,防爆电气、防爆电器的安装、维护、检修,防爆灯具、照明灯具的安装、维护、检修,道路照明工程,防爆及非防爆监控、通讯、网络系统及设施(厂用/矿用图像监控系统,厂用/矿用无线通信、人员定位和紧急广播系统,网络交换机)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自动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减排、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产品生产,电力设备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及施工;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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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冀0802执1551号         判决日期:2019-12-29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程志献 审判员范海泉 审判员王恩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恩宇
判决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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