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冀0802执1551号
判决日期:2019-12-29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程志献
审判员范海泉
审判员王恩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恩宇
判决日期
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