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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南平
联系方式:4009994758
注册时间:2003-06-18
公司地址:宜兴环科园氿南路8号(经营场所: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村)
简介: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光缆制造;光缆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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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91民初18365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与被告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赟、张云涛,被告赛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雪龙、王霄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86524.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6日、12月21日,被告(原名为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与原告(原名为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两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分批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4841456.52元。被告虽已支付完毕上述货款,但是支付货款周期长达三年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赛金公司辩称,一、中辰公司要求赛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已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作出变更,赛金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中辰公司向赛金公司投标时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声明该公司营销经理苏国兴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HNZB2015040120(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供配电工程电缆采购项目)的投标及合同执行,苏国兴有权以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有关的事务,该授权书于2015年3月11日生效,苏国兴作为中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赛金公司签订了案涉《买卖合同》。为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2016年5月31日,苏国兴代表中辰公司与郑州新光源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源公司)签订编号为:XGYXY20160531的《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超出付款期限的货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照月息八厘计算,以实际超出时间计算”,第二条约定:“在每月30号当日,由新光源公司代赛金公司支付此两份合同产生的利息”。根据上述约定,赛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变更为0.8%/月的利息,且利息支付主体变更为新光源公司。2016年12月9日,苏国兴代表中辰公司与新光源公司签订编号为:XGYXY20161207号《终止支付利息协议》,对利息支付期限作出变更,约定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共计641876元,以后不再计算利息。2017年2月17日,苏国兴代表中辰公司与新光源公司、郑州乐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签订编号为:LJXGYXY201701-01号《协议主体变更书》,三方约定将641876元逾期利息支付的主体变更为乐金公司。该协议签订后,乐金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5月9日向苏国兴分别支付利息20万元、441876元,共计641876元,已完全履行了逾期利息支付义务。案涉的两份《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违约金的承担主体已变更,乐金公司作为变更后的逾期利息承担主体,已足额支付了逾期付款利息,中辰公司无权再依据《买卖合同》向赛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即使按照案涉《买卖合同》计算违约金,中辰公司主张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且中辰公司计算的货款逾期时间存在错误。综上,中辰公司要求赛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载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南平授权销售经理苏国兴为原告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HNZB2015040120(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供配电工程电缆采购项目)的投标及合同执行,以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该授权书于2015年3月11日签字生效。 2015年5月6日、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两份,约定了购买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交付时间、地点、付款方式(指定原告账户,并注明支付至其他账户不予认可)及违约责任(货到3个月付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被告逾期付款,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5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陈冰予以签收;2016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李向阳予以签收。 原告向被告出具往来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7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41456.52元,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 苏国兴与新光源公司曾签订《协议》一份,就被告超出期限的货款产生的利息进行约定:超出付款期限的货款所产生的利息按月息8厘计算,以实际超出时间计算,利息支付于苏国兴个人账号;在每月30日当日,由新光源公司代被告支付此两份合同每月产生的利息,若新光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完相应利息,苏国兴有权向被告追溯剩余利息或交由原告处理;如原告向被告追溯新光源公司已代付过期间的利息,新光源公司有权向苏国兴追回所支付的利息;上述两份合同2016年4月份和2016年5月份计息合计为146537.29元。 2016年12月9日,苏国兴与新光源公司签订《终止支付利息协议》一份,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利息在2016年11月30日终止计息,2016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为691876元,在2016年8月9日新光源公司已支付给苏国兴利息5万元,因此,应支付利息为641876元。 2017年2月17日,苏国兴与新光源公司、乐金公司签订《协议主体变更书》一份,载明将《终止支付利息协议》的主体变更为苏国兴与乐金公司,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乐金公司代替新光源公司承担《终止支付利息协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被告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回单两份,显示2017年2月23日,乐金公司向苏国兴转账20万元,用途为工程款;2017年5月9日,乐金公司向苏国兴转账441876元,用途为材料。 被告提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回单1份、中国光大银行回单14份,收款收据6份,显示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14841456.52元。其中2016年3月28日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收到被告风神汽车项目货款50万元,苏国兴在出纳处签字。 另查明,2016年4月27日,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4日,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2元,减半收取为14546元,由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646元,被告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合议庭
审判员张振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璐玮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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