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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龙红艳
联系方式:0731-28258000
注册时间:1997-06-25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号
简介:
经营商场、超市(国家专控商品凭本企业许可证);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配件;提供印刷、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广告发布;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售后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现场制售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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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海、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民再358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大海因与被申请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湘民申17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大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南,被申请人株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杨晚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大海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根据《临时用工登记审批表》认定申请人填写了“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代厂聘用劳动临时用工登记审批表”并签字,经梦特娇品牌商聘用,该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原一审法院仅凭周红艳代领工资表格就认定是供应商发放的工资,并认定供应商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缺乏证据证明。3.一二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交宾锋委托吴文令经营的授权委托书和吴文令委托购买保险的委托书,前述委托书是伪造的。4.申请人提供的出入证是真实的,不应否定。5.戴维生前系被申请人管理考核,被申请人承认该事实,被申请人决定戴维的去留,却不认定有劳动关系,而认定营业员与供货商之间有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刘大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刘大海之妻戴维生前与株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日吴文令接受广州市古士旗皮具有限公司的委托,拟定在株百天元购物商场进行独家经营,时间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5月6日,株百公司(甲方)与吴文令(乙方)签订了《专柜联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下属的天元二部设立专柜,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古士旗”皮具箱包。联销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双方还对联销方式、联销期限、财务结算、商品管理、价格管理、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等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期满后,广州市古士旗皮具有限公司另行委托宾锋,在株百天元购物商场进行独家经营。2016年5月8日,株百公司又与宾锋签订了《专柜联销合同》,联销时间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4月30日。其他合同内容与上述合同的内容一致。2015年5月1日,宾锋出具授权书,授权吴文令全权负责在株百公司:1、业务合同签定;2、财务结算:3、柜台员工聘任;4、员工意外保险购买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戴维生前于2010年3月5日在株百公司的下属机构天元购物广场经营的梦特娇品牌供应商实习合格后,于2010年5月5日填写了“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代厂聘用劳动临时用工登记审批表”并签字,经梦特娇品牌商聘用,株百天元购物广场部门管理经理同意,在天元购物广场梦特娇品牌供应商从事销售工作。之后在多个品牌供应商处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4月,戴维进入古士旗品牌专柜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除品牌供应商进行日常安排和管理外,亦要接受天元购物广场的统一管理,戴维的工资由品牌供应商发放。工作期间株百公司向戴维发放了出入证,出入证上有编号,姓名,部门和注意事项。2015年12月20日,受品牌供应商委托,株百公司天元购物广场二部向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中有戴维。2016年4月11日,受品牌供应商委托,株百公司工会委员会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保险范围乳腺癌和其他妇科癌,参保人中有戴维。以上两份保险购买保险的资金均系品牌供应商支出。2017年1月20日下午,戴维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死亡。 刘大海系戴维的丈夫,刘展鹏系刘大海与戴维之子,刘展鹏签署了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戴维父母均已身故。戴维遇难后,刘大海经与株百公司就戴维死亡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5月9日,刘大海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戴维生前与株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6月26日仲裁委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案件未按期结案的函。 另查明:刘大海提供的戴维的出入证,该证过塑的背面写有“工作证制度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工作证者须交补办费20元,凡辞工或解雇,必须把工作证交回人事部,才准结算工资后离开本公司。”字样,与株百天元广场提供给销售人员的出入证背面内容“注意事项1、员工早入店时,须出示出入证,否则不允许入店。2、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如丢失、损坏,须交补办费10元。3、员工辞职或解聘,须把出入证连同工号牌交现管科,否则罚款20元/个或由所聘厂方负连带责任。”不一致。将过塑部分撕开,所谓“工作证制度”的内容系另行添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鉴于双方没有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在事实上对劳动者形成管理、指挥和监督关系,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取报酬以及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等。此外,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进行判断,即(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原告提供的与认定劳动关系相关联的证据有“出入证”,但该证背面所谓“工作证制度”系另行添加与实际不符,该证只能证明戴维生前的工作地点在株百公司下属天元二部天元购物广场。刘大海提供的购买保险的证据,证明购买的是意外伤害险和平安女性安康疾病险,均系商业险并不是社会劳动保险。戴维生前填写的登记表是“代厂聘用劳动临时用工登记表”,亦不能证明是受株百公司聘用。虽然株百公司对代厂聘用人员包括戴维在内的销售人员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也为戴维办理了出入证,戴维在工作期间接受被告公司的统一管理,但这些行为均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刘大海要求确认戴维生前与被告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大海要求确认戴维生前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刘大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2017)湘021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确认戴维生前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改判发回重审。事实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戴维生前在株百公司的场所上班,接受株百公司统一管理,并为株百公司提供了劳动服务,株百公司为戴维购买了社会团体商业保险,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改判。 株百公司答辩称:株百公司与刘大海之妻戴维生前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事实劳动关系,刘大海为牟取72.6212万元的巨额赔偿,涉嫌伪造身份证件“工作证”是事实。1、刘大海所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期间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是吴文令、宾锋的古士旗皮具公司专柜出具,并非其出具,其公司的正式员工,工资有银行转账流水和劳动局的劳动合同备案;2、购买商业保险和女生两癌保险并不能证明收益人与株百公司存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刘大海上诉及该案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由刘大海承担本案诉讼费,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应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戴维生前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必备三个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戴维生前的工资是由“古士旗”品牌经销商吴文令、宾锋发放的,不是由株百公司发放的,不符合第二个必备要素。刘大海以株百公司给戴维发了“出入证”、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平安女性安康疾病险等商业险就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上述行为的法律效果和案情的基础上不予认定株百公司与戴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该院也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终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曾新田 审判员刘程 审判员刘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申昇 书记员旷豪才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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