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403民初3163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2019年12月9日,本院收到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30000元及违约金35854.25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0日,起诉人与被告签订《红星美凯龙智慧商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起诉人“被告委托原告对红星美凯龙智慧商场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总工程价款为78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起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95%即741000元,剩余价款5%于验收合格一年之后的7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工程于2018年9月23日经被告方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250000元,剩余工程款491000元及质保金39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起诉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才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李万钧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