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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联系方式:010-66504555
注册时间:2006-04-30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
简介:
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大数据资源服务;云计算服务(北京地区限PUE值在1.4以下);销售计算机网络及其配套设备、电讯器材、医疗器械Ⅰ、Ⅱ类(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有专项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咨询;设备租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设备维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全国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北京地区禁止新建和扩建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2月25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全国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北京地区禁止新建和扩建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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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403民初3163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2019年12月9日,本院收到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30000元及违约金35854.25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0日,起诉人与被告签订《红星美凯龙智慧商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起诉人“被告委托原告对红星美凯龙智慧商场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总工程价款为78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起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95%即741000元,剩余价款5%于验收合格一年之后的7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工程于2018年9月23日经被告方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250000元,剩余工程款491000元及质保金39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起诉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才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李万钧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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